六盘水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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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六盘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六盘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估价,是指评估结果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计算补偿安置监管资金、提供行政裁决依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行为。房屋拆迁估价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 拆迁估价必须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并按照委托评估合同约定,出具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第五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 拆迁估价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并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被拆迁人有异议的可以由被拆迁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选择,也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抽签确定。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七条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八条 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与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应当委托同一家估价机构进行。

第九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一)区位。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调节因素。市、盘县、六枝特区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公布房地产市场价格,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四)其它因素:房屋建筑结构、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十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协助进行实地查勘。由于被拆迁人拒绝评估、导致评估机构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等基层组织作出相应说明,估价机构根据第九条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主体部分进行评估,装修部份视为被拆迁人放弃补偿要求。

第十一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机构应详细说明估价的依据、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及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并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未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也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或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六盘水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或鉴定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在5%以内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或重新评估的委托人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或鉴定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5%以上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承担。六盘水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指派 3人以上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估价技术鉴定事宜。并在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维护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责成估价机构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吊销评估资质证书。(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三)转让评估业务或让他人挂户评估的;(四)多次被申请鉴定,确实存在问题的;(五)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规定条款的。

第十六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估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六盘水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