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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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3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10〕4号)精神,设立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监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物减排监管、环境执法监督审查、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二)负责重特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责任;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矿山复垦、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拟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标准。

(十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本市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和项目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督查督办、财务、安全保密、信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目标管理、机构编制、人事、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三)综合科

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宣传、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环境监测和环境标志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环保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五)污染防治科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式分析研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组织拟定并实施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预审以及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考核总量减排情况;负责对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辐射管理科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处置应急工作;对核设施、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环境保护局专职纪检监察员。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20名(含纪检监察1名)。定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名(副县级)、总工程师1名(副县级)、正副科长(主任)7名。

工勤人员编制3名(含聘用1名)。经费由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