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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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7〕4号),为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乡、村公路。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事业发展规划;

(二)审查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并下达;

(三)会商发改、财政部门审批、下达市的县乡油路(水泥路)日常管理养护年度计划;

(四)组织征收摩托车养路费;

(五)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路政管理、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六)总结推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验。

第五条 市公路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管理工作。

(一)根据各县、特区、区的建议计划,结合路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县乡油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上报计划;

(二)落实省交通厅、省公路局下达的年度养护工程计划;

(三)落实县乡油路日常养护年度计划;

(四)监督、检查县乡公路养护质量;

(五)抽查村公路养护情况;

(六)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统计报表工作;

(七)组织技术培训,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

第六条 路政支队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一)围绕维护路产路权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考核路政大队的工作;

(三)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统计报表工作;

(四)组织路政执法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七条 各县、特区、区结合本区域情况制定县乡泥路、村公路管养实施细则,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来源于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资金、省交通厅安排的汽车养路费、地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市、县两级设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拨付:

省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拨入市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专户;市级财政安排的县乡油路管养资金拨入市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专户;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由市交通局会商市财政局,根据各县收取比例,由市财政局拨入县级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专户;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用于相关的路线上;养护工程资金按进度拨付,日常养护资金根据年度计划路率指标按季拨付。

第十一条 市公路处对养护工程按项目建立资金台账,对县乡油路养护按线路设立资金台账。

第十二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公示牌;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路政赔(补)偿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乡油路的日常养护公路质检费按日常养护总费用的2%提取,路政管理经费按日常养护总费用的2%提取,养护质量奖励经费按日常养护总费用的2%提取。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县乡公路按市的年度计划,具体由县级公路管理所承担日常养护:

(一)县乡公路实行常年养护,确保路基完整、路面平整、路容整洁、排水通畅、标志齐;雨季做好水毁预防及抢修工作,零星坍方及时清除;冬季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二)县乡油路养护根据交通量,每公里养护材料:沥青1—3吨,沙石30—60立方米;县乡泥路养护根据交通量,每公里养护材料:沙石材料40—100立方米;油路养护机械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购置;

(三)桥梁、隧道实行常年养护,县乡公路管理所要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的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四)村公路实行季节性养护。

第十七条 养护形式可采取委托养护、责任承包、沿线农民承包和组织专业队伍施工等多种形式;公路管理所在线路的日常养护中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 市公路处在不定期对各县、特区、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的同时,每季度对县乡油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检查,每半年对泥结碎石县乡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抽查。

县公路管理所对县乡油路养护情况实行月查月报,对县乡泥路实行季查季报;每年对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公路路政管理参照《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维护路产路权,开展路政法规宣传,治理超限运输。

(一)路政支队、大队应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提高沿线群众的护路爱路意识;

(二)加强路政巡查制度,每月路政大队对县乡公路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路留地及附属设施完整无蚕食、损毁。分线路建立路政管理台账,完善日志,规范档案管理。

(三)治理超限运输,支队对各治超站点进行督查。

第六章 养护工程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按省的相关要求,实行工程预决算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由县级交通局在上年底前申报下一年大中修项目计划,市交通局组织按规定、规范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确定列入大中修的项目,由市交通局汇总编制全市大中修计划,报省公路局批准后下达市公路处组织实施。市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申请省公路局验收复查。大中修项目由省公路局批准预算,按省公路局确定的标准在省拨养护工程费中安排补助,不足部份由项目所在县级政府配套。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病危桥梁维修加固或改造。

(一)建立桥梁技术状况普查制度。

(二)对危桥检测结果,采取维修、加固、改造、新建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水毁预防及恢复工程。

(一)涉及到水毁工程占地的,当地政府组织协调。

(二)在确保公路尽快通车的前提下,按技术要求,确定抢修、恢复方案并及时上报、批复、组织实施。

(三)对于危险路段,按省的安保工程计划,逐年实施。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目标考核:

(一)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根据年度养护计划及市公路处的检查结果,年终进行综合评比;

(二)路政管理:年内对维护路产路权成果,档案工作,治理超限运输等作不定期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评比;

(三)养护工程:对资金、质量、进度、安全情况综合评比。

第二十五条 对年终综合目标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年初预留养护质量奖励经费中列支;未完成任务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六盘水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