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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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3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10〕4号)精神,设立六盘水市农业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农业局、市农业办公室、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职责和市乡镇企业局(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农产品加工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二)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强化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增加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拟定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原则、措施的建议;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定。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市农业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发展农业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的建议;研究制定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开展有关农业生产资料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植物检疫、水产苗种、农业机械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市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重大疫情;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按权限负责市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开展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十)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拟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按权限负责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一)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效益;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三)负责农业生态和农村能源有关工作;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乡村旅游业等服务业。

(十五)组织和指导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参与农村社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贸易规则拟定;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外援项目。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安全保密、信息、督查督办、统计、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目标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

(二)宣传与信息科

拟定农业宣传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围绕农业农村工作重点和中心任务组织专题宣传报道;总结并宣传农业及农村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典型经验;承担农业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工作;承担委属宣传的对外联络和对内协调工作;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承担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和信息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农业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大宗农产品经贸洽谈、展览推介活动;指导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

(三)政策调研科

承担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内部联络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农业保护政策意见和建议,参与农业农村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及报告;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原则、措施的建议;指导全市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负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法规科(政务服务科)

承担农业法制建设、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组织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农业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五)发展计划科(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建议,拟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协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拟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规划、计划,提出市级支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农业各产业重点项目的综合平衡、申报审核,提出立项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六)财务科

提出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提出机关及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农业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管理与安全;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财务会计工作。

(七)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科

提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建议,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和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经济行业协会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提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和引导农民创业就业政策建议,拟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研究与数据统计工作;指导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组织起草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综合性文件。

(八)新农村建设与社会发展科

提出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拟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新农村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建设;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参与农民文化体育、机关定点帮扶等工作;负责承担农垦管理工作,拟定农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垦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所属农垦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垦企业、农垦经济发展和农垦企业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工作。

(九)科技教育与对外经济合作科

提出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建议,拟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和实施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及农业重大科研项目,综合协调农业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农业知识产权、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外来物种管理;指导农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国内外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收集研究国内外农业信息和发展动态;拟定农业利用外资和招商项目规划;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管理农业引进项目和农业外援项目;组织开展农业对外经贸洽谈、展览推介活动;负责农业系统涉农外事工作。

(十)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农村能源科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担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申报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农业生态建设和农村能源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调和监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指导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发展工作。

(十一)种植业管理科

组织落实农产品生产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良;承办耕地保护、改良和补偿工作;指导种植业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承担农情信息调度和监测基点县工作;组织种植业生产自救,负责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

(十二)粮油与经济作物发展科

提出粮油与经济作物发展政策建议,拟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与经济作物生产合理布局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工作;负责落实良种、粮食补贴政策和发展经济作物的各项政策;依法开展粮油与经济作物种子(种苗)行政许可;组织实施粮油与经济作物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和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参与粮油作物、经济作物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畜牧科

提出畜牧事业发展政策建议,拟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畜牧调查研究和数据统计工作;承办畜牧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工作;组织畜牧行业重大项目建设;负责饲料行业管理;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起草畜牧行业综合性文件。

(十四)兽医科

拟定兽医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及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工作;承担兽药产品的审核申报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和兽药广告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研究拟定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十五)渔业科

提出渔业发展政策建议,拟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合理布局,提出渔业投资计划建议;承担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渔业防灾减灾及事故处理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法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依法开展渔业行政许可;指导渔业生产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农机管理科

拟定农业机械化(农业机械装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机调查研究、数据统计工作;执行国家农机补贴政策,承办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重大项目建设、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及教育培训工作,推广和引进新技术、新机具;组织起草有关农业机械化工作的综合性文件。

(十七)农机监理科

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安全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的办(换)证(照)及年检审验工作;依法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人事科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并指导所属单位的上述工作;拟定农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组织开展农民技术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其职责由相关科室承担。

纪检监察机构 市纪委派驻市农业委员会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委员会行政编制45名(含纪检监察2名)。定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直属机关党委书记1名(副县级)、纪检组长1名(副县级)、总农艺师1名(副县级)、总畜牧师1名(副县级)、正副科长(主任)20名(含监察室1名)。

工勤人员编制6名。经费由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有关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