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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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和管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贵州省工会工作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 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4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收范围

(一)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拨付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筹备金。

(二)全国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系统等基层单位,按规定应上缴各级地方总工会的部分工会经费。

二、代收标准

(一)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二)地方税务机关按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部分代收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代收工会筹备金。

全国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等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代收工会经费;金融系统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代收工会经费。

(三)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四)工资总额以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工资总额难以确认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缴费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同行业职工工资核定。地方煤矿企业可以按照20元/吨煤的工资含量计算工资总额。

三、申报缴纳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按季征收,通过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进行核算。

(一)申报。缴费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l5日前,填写《六盘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向地税机关申报。

首钢水钢集团、六枝工矿集团、盘江煤电集团、水城矿业集团及其所属基层单位由集团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二)解缴。缴费单位持地税机关核定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将其应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入指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三)清算。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因误收、错收、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经地税机关确认后,由地方总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退还缴费单位,也可用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四、工作经费

(一)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经费按照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总额的5%提取。

(二)代收工作经费由地方总工会按季度划转地方税务机关。

(三)代收工作经费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所需、对代收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等。

五、监督检查

(一)地方总工会和地税机关有权对各缴费单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情况进行检查。

(二)缴费单位每年向本单位工会会员(职工)公布全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拨缴情况,接受工会会员(职工)监督。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就少缴、漏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违法行为,向工会组织或地税机关举报。

六、工作职责

(一)地方总工会职责

1.认真做好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的工作。

2.做好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告知缴费单位,以营造良好的征缴环境,促进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信息化管理,配合做好代收单位基础信息维护工作。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本地区工会组织的组建信息,建立数据库,夯实基础工作。

4.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现均衡入库,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台帐。

5.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的拨缴工作。

6.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帐目。根据工会隶属关系,将确认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按规定比例划转各级工会帐户。

7.安排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过程中,凡需使用法律文书和采取强制征收措施的,由各级工会提供统一法律文书或承办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

8.对催缴无效的缴费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地方税务机关职责

1.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2.负责将缴费单位发生设立、变更、注销等其他事宜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总工会,做好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的审核、录入和日常维护管理。

3.负责工会经费缴款凭证的开具、核对、对帐。

4.负责工会经费的代收、检查、核对、结算。

5.负责工会经费的催缴,提供欠缴、漏缴工会经费单位信息,送达《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催缴单》到缴费单位。

6.负责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7.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协商解决好代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8.负责工会经费缴费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定期向地方总工会提供征收管理资料,传递工会经费征收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帐、对帐工作。

七、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拨缴。经地税机关催缴后仍不拨缴的,由工会组织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和《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加收5‰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1994〕22号)进行处罚。

八、其他规定

(一)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后,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缴主体,其原有独立管理原则、管理使用办法不变。工会经费留成及上解的比例,按现行《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补充规定》(黔工办字〔1982〕)135号文件)执行。2010年1月1日前,各缴费单位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各级工会负责清理补缴。

(二)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由县级地税机关向同级工会领取,其填开、领用、保管、报解比照《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黔地税发〔2007〕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方总工会必须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

(四)缴费单位工会必须严格执行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原则,独立在银行开设基本结算户,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五)本办法由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和六盘水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工会经费收缴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