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机构简介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和测绘事业。局内设职能科、室共17个: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规划科、财务科、耕地保护科、建设用地科、地籍管理科、地产管理科、矿产开发管理科、矿产资源储量科、地质环境科、地质勘查科、测绘管理科、人事教育科、二级机构13个(包括二个分局)。

主要职能


(一)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三) 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 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总量动态平衡。

(五) 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 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 指导省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 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根据授权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编;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 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省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十一) 依法审查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湘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 管理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南省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省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三) 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拨给的其他各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四) 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实行行业指导;管理和领导局直属单位;管理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干部。

(十五) 承办省国土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内设19个职能科室:

(一) 办公室

主要负责人:刘志耀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局性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 《娄底国土资源通讯》的编辑、文电、文印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网络建设管理、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生、机关物业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全系统机关建设和办公室工作。

(二) 政策法规科

主要负责人:李建新

组织和协调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起草、修改和审核;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代表局机关参加诉讼活动,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三) 财务科

主要负责人:邹文德

研究拟定并实施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负责各项拨给专项资金、国土资源规费资金和其他事业性收入的财务管理;对土地、矿产有关规费的征收、使用进行财务监督;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地质勘查和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组织汇总、编制财务预算决算;对直属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工作,监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资产;指导全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四) 规划科

主要负责人:罗泽辉

组织研究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测绘发展规划;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审核除各县城关镇以外的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五) 耕地保护科

主要负责人:吴海平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资金拔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申报检查验收;承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送审工作。

(六) 建设用地科

主要负责人:方莉莉

负责承办需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事宜,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资格审查审批;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县(市)农用地转用审批;负责城乡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报批及临时用地、延期用地审批和管理;参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

(七) 地籍管理科

主要负责人:刘小英

负责全市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组织土地使用证书年检;组织实施土地确权、抵押登记、发证、权属争议调处和权属管理,承办重大或跨县(市)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参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地类、权属、面积的确认,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及维护。

(八) 地产管理科

主要负责人:王国中

负责全市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以及土地交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具体工作;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核准土地储备计划、方案;代政府起草收购土地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负责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土地批租、出让土地的审批;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负责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审查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等;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的初审;组织土地价格评估会审。负责土地评估结果备案管理;负责全市地产对外招商引资的组织工作;组织发布土地供应信息;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工作。

(九) 矿产开发管理科

主要负责人:肖楚源

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负责办理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出租、招标、拍卖等权属变更的审批、报批及登记;依法划定矿区范围,调处采矿重大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的年检年审;组织开展矿产品运输和销售情况的检查;参与调查处理涉及矿产资源的违法案件;协助征收矿产资源有关规费。

(十) 矿产资源储量科

主要负责人:李易华

参与研究拟定全市矿产资源政策和矿产储量管理办法;组织建立健全本市矿产资源评审的专家系统;负责指导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零星分散矿产、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审查工作;负责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十一) 地质勘查科

主要负责人:李进忠

参与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初步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指导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进行勘查登记和地质勘查项目立项;依法参与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协助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

(十二) 地质环境科

主要负责人:陈佳云

拟定和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市境内区域、城市、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负责天然矿泉水利用的监督管理;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提供地质环境意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工作及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调查、善后处理和整治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监测及网络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辞价工作;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提出送审意见;承办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事项的审查;组织人为地质灾害纠纷的调处和责任界定。

(十三) 测绘管理科(加挂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牌子)

主要负责人:成国文

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和测绘行业政策;对报省审批的测绘单位等级资格和测绘人员测绘工作证进行初审;按国家规定审核市外组织、个人来娄测绘;负责全市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管理地图编制工作,拟定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审核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图;编制上报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则绘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和组织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测量的控制系统的建立和更新、使用;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管理、分发、服务,按规定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全省测绘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技术咨询和测绘业务技术培训;负责全市按国家测绘任务登记办理规定权限的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市重大测验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部测绘成果的审核认定。

(十四) 人事教育科

主要负责人:周小明

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各单位的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惩、离退休工作和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和全局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老龄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拟订实施全局人事教育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教育、精神文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干部职工期队伍建设及岗位教育培训。

(十五) 综合管理科

主要负责人:唐春云

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化管理、优质窗口服务等工作。组织协调局政务中心与机关相关科室之间业务的运转、承办、交接。

(十六) 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主要负责人:

负责全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十七) 机关党委

主要负责人:肖乐群

负责全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务、党群工作。负责中心组、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培训、研讨等事项的管理与指导工作。

(十八) 纪检(监察)室

主要负责人:陈泽源

按有关规定设置。负责全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各县市局人员选拔、人事任免工作的监督。负责全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行风建设、日常考勤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对全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举报与核查。

(十九) 执法监察支队

主要负责人:谭军

受市局委托: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土地、地质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受理对土地、地质矿产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承办对土地、地质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和采取强制措施;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协助法院对土地、地矿、测绘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协助司法机关对破坏耕地、低价出让土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出让和破坏矿产资源等案件的侦破工作。

直属机构


娄底市国土资源娄星国土资源分局

娄星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娄星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受市局委托,承担行政辖区内以下职能:

1、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建房的用地的管理,负责辖区内乡镇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其权利和义务与县市局一样。

2、受市局委托,负责娄星区乡(镇、办)临时用地的管理(由市局建设用地科负责指导规范),其权利和义务与县(市)局一样。

3、查处辖区内个人及乡镇企业违法用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代表市局下达处罚决定。

4、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发证(只到市局盖章,发证工作及档案资料整理由分局负担);负责农村个人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

5、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其权利和义务与县市局一样。

6、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包括由区计委代收的部分,市纪委代收的部分由市局征收办征收)。

7、负责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所的管理(城区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的管理如有调整,另定)。

8、分局内设股室负责人及乡镇国土资源所的负责人由分局集体研究决定,报市局人事科备案。

9、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2、根据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执行开发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参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开发区土地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

3、负责区内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开发办法,加强农地用途管制,搞好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4、贯彻实施地籍地政管理办法,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承办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发放市局统一编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5、负责区内居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工作。负责国家集体建设用地预审和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核准工作。

6、负责实施开发区内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料储备方案的审查;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开发区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7、负责组织并管理区内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

8、承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呈报及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资源审查、呈报。

9、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规费的征收。

10、负责区内采矿登记发证(采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转让审批工作。

11、负责区内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矿山设计)方案要求,关闭矿山审批工作。

12、负责区内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年度检查,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科研教学等活动审批工作。

13、负责区内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的治理方案及工程竣工验收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评审、统计、增量、存量、减量核准工作。

14、负责区内湖南省矿产品销售赁证、采矿权评估结果的核准工作。

15、负责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用土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及验收审核工作。

16、负责区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和临时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审核工作。

17、负责区内土地使用权续期、改变用途、收回审核工作。

18、承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娄底市征地拆迁事务处

负责娄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征地拆迁方案的制订,并协助市局搞好征地拆迁方案的实施;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调处因征用土地而引发的相关矛盾;按政策收取征地拆迁包干业务费。

娄底市土地开垦整理中心

中心受市国土资原局委托,负责全市农用地开垦的项目评估和咨询工作;组织协调耕地开垦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耕地异地开垦工作;协助做好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土地开垦整理中心为副处级事业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

娄底市土地矿产收购储备中心

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有关土地的收购、收回、储备及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场需求,拟定并实施有关土地收购、收回、储备规划、计划、方案;根据土地收购、收回、储备计划,统一收购、收回、储备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和成批次新征建设用地。负责管理、开发、经营由市政府控制的储备土地;管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对收购储备土地资金进行运作;管理闲置土地,收取土地闲置费。

娄底市土地矿产登记发证中心

负责娄底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和娄底市矿产登记、发证等事务性工作,依法依规收取土地登记发证费。

娄底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

负责全市土地交易信息的发布、咨询;负责娄星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矿产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的组织工作及娄底市矿业权招标、挂牌、拍卖工作;受市局委托负责有关土地、矿产交易手续的办理;按规定收取信息咨询费、中介服务费和拍卖佣金。

娄底市地质环境监测站

负责全市地质环境信息的发布和咨询工作;承担全市地质灾害评估、鉴定和指导防治工作。

娄底市地理信息中心

承担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负责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搭建与维护,数据库、数据中心建设;为市本级国土资源管理提供地籍测绘,建设用地报件资料制作等服务。

领导信息


刘会和党组书记、局长。领导局全局工作,主持局党组工作。

曾志祥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协助局长领导局全面工作。分管财务科、信访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勘查科、测绘管理科。联系土地矿产储备中心。

罗果勇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地产管理科、地质环境科、矿产资源储量科、娄星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联系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地质环境监测站。

吴崇周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规划科、地籍管理科。联系土地登记发证中心、局联建办。

宗娟娟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监察室、耕地保护科、综合管理科。

罗忠平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建设用地科、离退休人员工作科、执法监察支队。联系征地拆迁事务处、土地开垦整理中心。

熊勇总工程师。分管政策法规科。联系地理信息中心。

柳咏良总经济师。分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公室、局联建办、综合统计工作。

李贻升工会主席。分管工会、青年、妇女工作,协管机关党委工作。联系培训中心。

调研员、副调研员不具体分管或联系某项工作,遇有重大中心工作由局长适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