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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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货交易


路货交易


或称作路货买卖

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通常称为路货买卖.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以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路货买卖较一般买卖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

(2)出卖人把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以及货物的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收益.正由于路货买卖的上述特点,有关路货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各国立法例上往往采取"在买卖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原则,也即买卖成立之后,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给买方,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已是该公约的成员国,所以《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也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根据该规定,出卖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由买方承担.

当然,在买卖在途货物的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行预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将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前到订立买卖合同之前,比如说提前至货物交付运输时,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因为对于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可能都不知道货物随时所处的情况,如果货物抵达目的地之后,发现由毁损,灭失,也很难判断损失究竟是在合同订立之前还是在订立之后发生的,如果将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前到货物交付运输之时,可以棉区调查货物实际毁损,灭失时间的很多麻烦.当然,要达成这样的合同,卖方通常会给买方一定的优惠条件,比如说,价格上的优惠,追索保险赔偿的权利,标的物系紧俏货等.本案合同订立时,标的物已经处于运输途中,属于买卖运输途中货物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为对其风险责任转移另作约定,所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路货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方承担.

案例

【案例介绍】

天津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由天津发运电脑5000台到广州,预计7月27日货物可以抵达广州.货物启运后,天津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7月14日广州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发电子邮件通知天津公司,要求转让该批电脑.7月19日,双方在网上就电脑价格等问题达成协议,为了稳妥起见双方又于7月22日用传真互致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书.7月29日,货物抵达广州后,广州公司提货时,发现因轮船底舱进水,部分电脑包装有海水浸渍痕迹,影响正常销售.广州公司提出,电脑在运抵广州之前已经进水,据此要求天津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7月20日轮船经过青岛海域时,曾遭受台风侵袭,此事可能是轮船货舱进水的原因.

【几种观点】

1,双方以电子邮件形式就该批电脑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应按约定供货付款.鉴于供方提供的电脑包装有瑕疵,所以购买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双方以电子邮件形式签订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即转移,本案中双方于7月19日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也即合同成立,标的物的风险转移至买方,所以买方的请求不予支持.

3,双方以电子邮件形式协商一致后,又于7月22日签订了确认书,所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7月22日,本案标的物的损失产生于之前,故供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路货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方承担.

由上述分析可知,处理本案争议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认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广州公司与天津公司使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以数据电文表示要约,承诺,合同即有效成立.但根据《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由此可见适用本条规定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是当事人先采用信件,数据电文来表现要约和承诺.如果当事人采用的本来就采用合同书形式,则不符合;(2)要求签订确认书应当在合同正式成立前.这就是说,在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提出确认书的,应当签订确认书.这时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确认书生效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的时间是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后,则因合同已经正式生效,该提议不能生效.(3)提出签订合同书只需一方当事人即可,不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案中双方以传真形式签订的确认书因为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所以不符合该条的规定,故该合同的成立时间应为7月19日,而非确认书的作出时间.此案中合同标的物电脑在运输途中遭海水浸渍,发生损失,系在合同成立之后(7月20日轮船遭台风袭击,轮船可能进水,此外无其他证据能证实存在导致货物损失的其他原因),所以损失应由买方广州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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