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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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全名为“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the Ozone Layer)”,是联合国为了避免工业产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对地球臭氧层继续造成恶化及损害,承续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大原则,于1987年9月16日邀请所属26个会员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所签署的环境保护公约。该公约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内容纲要


蒙特利尔公约中对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等五项氟氯碳化物及三项哈龙的生产做了严格的管制规定,并规定各国有共同努力保护臭氧层的义务,凡是对臭氧层有不良影响的活动,各国均应采取适当防治措施,影响的层面涉及电子光学清洗剂、冷气机、发泡剂、喷雾剂、灭火器……等等。此外,公约中亦决定成立多边信托基金,援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议定书中虽然规定将氟氯碳化物的生产冻结在1986年的规模,并要求发达国家在1988年减少50%的制造,同时自1994年起禁止海龙的生产。但是1988年的春天,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发表了“全球臭氧趋势报告”,报告中指出全球遭破坏的臭氧层并不仅止于南极与北极的上空,也间接证实了蒙特利尔公约对于氟氯碳化物的管制仍嫌不足。

联合国有鉴于此,便于1990年6月在英国伦敦召开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并对公约内容作了大幅之修正,其中最为重要者即为扩大列管物质,除原先列管者之外,另增加CFC-13等10种物质、四氯化碳以及三氯乙烷,共计12种化学物质,并加速提前于2000年完全禁用上述物质。

之后联合国又陆续修订管制范围,包括1992年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的蒙特利尔修正案、以及1999年的北京修正案。其中最重要者为哥本哈根修正案,决议将发达国家的氟氯碳化物禁产时程提前至1996年1月实施,而非必要之消费量均严格禁止。

签订历程


《维也纳公约》签署2个月后,英国南极探险队队长J.Farman宣布,自从1977年开始观察南极上空以来,每年都在9~11月发现有“臭氧空洞”。这个发现引起举世震惊。1985年9月,为制定实质性控制措施的议定书,UNEP组织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同年10月,决定成立保护臭氧层工作组,从事制定议定书的工作。

1987年9月,由UNEP组织的“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含氯氟烃议定书全权代表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召开。出席会议的有36个国家、10个国际组织的140名代表和观察员,中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议定书中规定将氟氯碳化物的生产冻结在一九八六年的规模,并在一九八八年前于工业国家中减少50%的制造,以及冻结海龙的生产。但是一九八八年的春天,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发表“全球臭氧趋势报告”,显示出全球的臭氧层并不仅止于在一般宣称的南北极地区的上空有被侵蚀的现象。证实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对氟氯碳化物的逐步汰换,其实是太少而且太晚了些。

同年9月16日,24个国家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中国政府认为这个《议定书》没有体现出发达国家是排放CFCs造成臭氧层耗减的主要责任者,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要求不公平,所以当时没有签定这个议定书。

由于保护臭氧层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上《议定书》制定时未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在1989年5月赫尔辛基缔约方第1次会议之后,八十个国家代表齐聚赫尔辛基,开始了《议定书》的修正工作,其中同意尽早将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列管的化学物质逐步汰换,但是绝不晚于公元2000年。

各国状况


瑞典是第一个跨越书面背书,且加速进行废除使用氟氯碳化物时间表的国家。一九八八年六月,瑞典国会通过在一九九五年焚用氟氯碳化物的立法。经过与工业界广泛的讨论后,瑞典政府订定逐步汰换冷冻灭菌剂和在一九八八年以前仍可继续使用氟氯碳化物喷剂的时间表,其用于包装的年限为一九八九;溶剂及泡绵的使用年限为一九九一年,其用于硬泡绵、干洗及冷却剂的最冕年限为一九九四年。瑞典使用氟氯碳化物的量,其实仅占全世界的1%使用量,所以对其他的国家而言,尤其那些大宗使者,是急需将瑞典视为主要典范来学习追随的。

1990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缔约方第2次会议通过了《议定书》修正案。由于修正案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包括印度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表示将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中国代表团在会上也表示将建议我国政府尽快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

1991年6月14日,中国政府驻联合国代表团将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文件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在缔约方第3次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宣布了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决定。

《议定书》在前言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产生直接的作用,因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行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这里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金和技术需求。前言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影响


工业界

冷媒中主要的臭氧层破坏者CFC-12或许可为HFC-134a取代,但化工工程师说HFC-134a在制造上较为困难,价格也贵于CFC-12,而且较CFC-12更须常更换。而用作塑胶发泡剂的CFC-11,暂时所提出的替代品为HCFC-22,此化合物一般家庭的冷气机已有使用,但并没有CFC-11的热绝缘性质,所以其未来的应用将受到更多的限制。

关于清洗电路板环境安全溶剂,将研发一种新且优于CFC-113与其他含氯溶剂的产品。此项产品命名为BIOACT,它包含了一些可由天然植物如柑橘类果皮或树干中萃取的物。只是用项新产品取代FC-113则另外需要新的程序与清洗电路板的装置。

氟氯碳化物CFC-11、CFC-12和CFC-113的替代品,仍需长期的研发,因为很多替代品其工业性质均逊于氟氯碳化物,亦较为不耐用,甚至还须设计更多的设备来使用。这些替代品在低压下易于分解,但对臭氧层较不具威胁,但是,人类曝露在这些替代品之下将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或引发其它环境问题,例如,酸雨,所以我们亟须研发一个完全安全的替代物,而不是另一种可能对人类有害或使气候突变的危险替代品。

个人

停用保丽龙餐具及其他制品,因为保丽龙制作过程用到的发泡剂是氟氯碳化物。

要求以氟氯碳化物或海龙制成的产品必须加上标示,以警告消费者此产品对臭氧层的危害。

终止不必要及浪费的使用。

避免购买含有氟氯碳化物的物品。

要求国会对氟氯碳制造商课征特别税,因为在逐渐禁用的过程,厂商注定获取暴利,如:台湾一直到一九九二年试图成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协约,当时,汽车冷媒的价格涨了五倍,家电业也跟着涨价…..。

汽车、冰箱或冷气含有氟氯碳,检查它们是不是泄漏;如果必须重新添加,请找有冷媒回收设备的厂商(国内已开发成功,并推广中)。

主要内容


该议定书在前言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产生直接的作用,因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行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这里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金和技术需求。前言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议定书中重点规定了第二条国家和第五条国家在淘汰有关ODS的时间表。有关受控物质和淘汰时间表是在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中规定的,只有批准加入某修正案的国家才履行受控义务。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在伦敦修正案中加入了建立多边基金这一条款。中国代表团对该资金的建立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多边基金每三年进行增资,由多边基执委会决定各国项目资助额。

议定书中同时也对有关技术转让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国迅速以优惠的条件向有关国家转让环境有益技术。议定书确定缔国大会为其决策机制,缔约方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议定书附件中列出了各种受控物质,并根据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进行更新。

《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了受控物质的种类

受控物质以附件A的形式表示,有两类共8种。第一类为5种CFCs;第二类为3种哈龙。

2.规定了控制限额的基准

受控的内容包括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其中消费量是按生产量加进口量并减去出口量计算的。《议定书》规定了生产量和消费量的起始控制限额的基准:发达国家生产量与消费量的起始控制限额都以1986年的实际发生数为基准;发展中国家(1986年人均消费量小于0. 3kg的国家,即所谓的第五条第一款国家)都以1995~1997年实际发生的三年平均数或每年人均0.3kg,取其低者为基准。

3.规定了控制时间

发达国家的开始控制时间,对于第一类受控制物质(CFCs),其消费量自1989年7月1日起,生产量自1990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上述限额基准。1993 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80%。自1998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50%。对于第二类受控物质(哈龙),其消费量和生产量自1992年1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发展中国家的控制时间表比发达国家相应延迟10年。

4.确定了评估机制

《议定书》规定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4年,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对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一次评估。?

《蒙特利尔议定书》至今已经过了4次修正和5次重要调整。

成功原因


1、概念简单,无冲突余地。没有哪个国家可以从臭氧层变薄中看到什么益处。

2、氯氟烃的生产国少,只需几个国家下决心即可。

3、科学依据十分明确。

4、替代技术发展快。

涉及物质


国家环保总局对外合作中心副主任温武瑞介绍,《蒙特利尔议定书》需要淘汰的物质包括6大类: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和含氢氯氟烃。其中,全氯氟烃,英文缩写CFCs,也就是老百姓通常称作氟利昂的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在2010年全部淘汰。作为缔约国之一,中国主动对外承诺将自己的“禁氟大限”从原定的2010年提前至2007年,比公约规定提前两年半。

修正调整


《议定书》至今已经过了4次修正和2次调整。它们分别是:1990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第2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伦敦修正案》、1992年11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4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9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第9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蒙特利尔修正案》和1999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第11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北京修正案》;以及1995年12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7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维也纳调整案》和1997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第9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蒙特利尔修正案》。

《议定书》及不同的修正案中规定了相关的受控物质和淘汰时间表,只有批准加入某修正案的国家才履行该修正案提出的受控义务。截止到2002年2月,有183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163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140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78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蒙特利尔修正案,27个国家加入了《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在若干修正案与调整案之中,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最重要意义的当属《伦敦修正案》。《伦敦修正案》把原《议定书》中第十条“技术援助”改为“基金机制”,规定缔约方应设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多边基金,由不属于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方捐款,向按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方提供财务及技术合作。多边基金在缔约方权力下设置一个执行委员会,制定并监督具体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的实施。还明确指出,每一缔约方应配合基金机制,在公平和最有利的条件下,确保向按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国家迅速转让替代物和有关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