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乡村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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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乡村公路管理办法


密政发〔2007〕9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密云县乡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乡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第4次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密云县乡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改善道路交通条件,提高乡村公路等级、路网密度,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北京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进行统计并编码的乡村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公路包括乡公路和村公路。

乡公路是指乡与乡之间、乡与行政村之间、乡和行政村与外部联络的,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原则上是路线长度1公里以上,路基宽度4.5米以上,路面宽度3.5米以上的硬化路。

村公路是指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行政村与自然村之间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以及不足1公里的乡公路。

第四条 乡村公路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第二章 公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发展规划,制订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批准和下达年度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筹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配套资金。

北京市路政局密云公路分局(以下简称县公路分局)为本县乡村公路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给予技术支持、行业指导;县政府委托县公路分局负责拟订乡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实施技术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以及对养护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第六条 乡镇政府是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要积极投入力量统筹解决乡村公路管理站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编制本区域内乡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组建专职养护管理队伍,落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保证乡村公路完好、畅通。

各乡镇政府设置公路管理站,负责乡村公路的基础登记,道路、桥涵的日常巡视检查、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和养护管理工作,维护路产路权完整,接受县公路分局的行业管理,参与乡村公路桥梁改造和大修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每管养25公里至少配备1人的原则配备足够的养护工程技术人员,每站不少于2人。公路管理站应当有单独的办公地点和基本的办公设施,配备相应的养护车辆和设备。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业采取招聘沿线村民组建养路队的模式,负责乡村公路的日常巡视和养护作业,原则上按每3公里1人的标准设置养路作业人员。

第三章 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构成和管理

第七条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路政局(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县政府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分为日常维护和大修工程:

(一)日常维护:乡道每年每公里57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乡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县政府配套标准为:乡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大修工程:乡道每公里50万元,村道每公里40万元。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山区乡村公路按照80%进行补助,平原乡村公路按照50%进行补助;县政府配套标准为:山区乡村公路按照20%进行配套,平原乡村公路按照50%进行配套。

第八条 日常维护资金主要用于日常养护、小修维护和乡镇公路管理站办公补贴费用。

乡镇公路管理站办公补贴费用最低不低于3万元,最高不高于日常维护资金的10%。

大修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计和建设改造费用,用于危桥改造、道路提级改造和交通安保工程。

第九条 县财政每年根据计划安排及时将乡村公路养护、建设配套资金拨付县公路分局。县公路分局统一管理市、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集中使用,专款专用。

各乡镇政府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要进行独立核算,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条 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和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县公路分局监督检查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情况。日常维护资金按季度支付;大修工程资金按工程进度、质量每月支付。

第十二条 对于因养护管理不当造成路线标准下降、断路等情况的,必须恢复达标。对于未达标的,停止拨付该路线的养护资金并缩减其他项目计划。

第四章 公路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因不适应现实需要而建设、提高其技术等级,改善其通行能力的工程。

桥梁建设项目,原则上并入路线建设项目。特大、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单独上报计划,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应按照本乡镇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调查、预测的方法,根据可行性研究方案,按远粗近细的原则做好乡村公路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应在每年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的建设计划,经县公路分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并向市路政局申请将其列入全市乡村公路大修资金补助计划。

建设计划内容应当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码、起止点桩号、起止点名称、路基、路面宽度、建设性质、工程数量和计划投资数量。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后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分级进行管理。

单项工程2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由县公路分局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负责规划立项、占地拆迁、路基和附属设施的建设,协助县公路分局做好测量设计和施工协调工作,并参与乡村公路施工质量管理工作。2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招投标的方式组织施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引入市场化机制,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

投资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与县公路分局签订《公路建设协议书》。县公路分局负责对项目计划执行的监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技术指导。乡镇公路管理站每月25日前向县公路分局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月报。

第十七条 县公路分局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应选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道路标准应达到四级以上。公路设计要协调路旁景观和文物古迹,做到和谐统一。县公路分局负责施工图的审批,确保科学、合理,充分考虑资金效益,降低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构件等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加强过程控制,对各工序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加强文明生产、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资料归档。县公路分局对乡镇自施工程归档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第五章 公路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安全、环保、舒适、和谐、耐久”的方针,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养护成本。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公路养护标准应达到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本办法附件“乡村公路管养检查考核内容养护标准”要求。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应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按月进行检查;县公路分局按季进行检查;县政府进行年度检查,并将其纳入对乡镇工作的考核目标之中。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乡村公路的保护。

县公路分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乡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乡公路经县公路分局同意,村公路经乡镇政府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公路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1日发布的《密云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密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