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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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

【注音】mínyònghángkōngyǜnshūbúdìngqīfēixíngjīngyíngxǚkě

【释义】是指除定期飞行和加班飞行以外的商业航空运输飞行,包括非固定团体包机、综合旅游包机、公共包机、社会团体包机、同益包机、特殊活动包机、学生包机、自用包机、货运包机、客货混合包机、合用包机等种类。

2006 年6 月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外航在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从事不定期飞行,应当按照本细则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完成运行审定后,方可飞行。”

“民航总局对不定期飞行的经营许可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至该国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民航总局也将给予该国航空运输企业同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