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优势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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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优势证据标准


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庭按照证明效力具有明显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应当符合下列两项要求:第一,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比较,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较大的优势。如果说优势证明标准是一种相对优势的证明标准的话,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就是一种绝对优势的证明标准。第二,该优势足以使法庭确信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真实存在,或者更具有真实存在的可能性。这里的“优势”必须使法庭确信有两种情形存在。第一种是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真实存在。此处的“案件事实”一般是指“客观真实”或称“事实真实”。在实践中,能够达到客观真实的情况存在但并不普遍,而更多的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优势更具有真实存在的可能性,这是第二种情形。“可能性”又称“盖然性”,是指法庭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案件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形成了事实极有可能或者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这两种情形的关系是: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也就是说,只有在无法确信案件事实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以真实存在的可能性这种法律真实为补充,两者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互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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