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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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和增强我县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能及时、有效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主要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应急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军民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以实施紧急救援为重点,以建立起以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抵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

二、应急指挥系统和职责分工

(一)应急指标系统的启动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发生地质灾害时,县政府视灾情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同时,发生地质灾害的乡(镇)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乡镇级应急预案。

县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郭华县长担任总指挥长,杨奎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县应急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监察局、工业经济贸易能源局、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气象局、文体广播电视旅游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电信公司、电力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石油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和部署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分析预测灾害发生的原因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协助相关部门设立警示标志,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为政府提供可靠决策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管,编制各隐患点的防灾预案,落实各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完善乡、村、组防灾信息网络及隐患点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等救灾应急措施。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及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和巡查台帐,为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及抢险措施的制定提供可靠依据,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提供前兆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县民政局:负责抗灾、救灾协调工作;申请、管理、合理分配救灾款和救灾物资;指导灾区灾民的转移,并安置好灾民的生产及生活;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突发性地质灾害安置经费的准备;突发性地质灾害物资的运输、组建抢险队伍、实施紧急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救灾资金的紧急安排,拨付资金和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工作;组织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及相关人员做好抢险救援和灾民的转移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各类救灾应急物资的运输协调工作及组织修复中断的公路;对涉及所辖公路工程建设(特别是新建公路)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管、治理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应急抢险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的修建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灾后重建的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并对突发性地质灾害临时安置小区进行疫情监测、预警;对于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县安全监管局:参与人为引起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条例》及有关规定督促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履行治理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的观测、未来气象的预测。根据预测天气的变化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单位作好雨水诱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县文体广播电视旅游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媒体报道工作。

县监察局:参与地质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对在抗灾、救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农牧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搞好抢种、补种及畜区防疫等灾后生产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受灾林木的清理和地质灾害抢险紧急情况所需林木的采伐,并对灾后重建需占用林地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县水利局:负责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组织灾后河堤、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驻纳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电力公司:保障紧急救助电力的供应,负责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

县石油公司:负责保障抢险救灾所需的汽油、柴油供应。

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支持和配合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救灾工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物资的准备

(一)紧急救援队伍

紧急救援队伍由受灾当地干部和群众组成。发生小型地质灾害,视情况由县人武部抽调民兵预备役人员,县武警中队抽调驻纳武警部队,县公安局组织协调驻纳公安消防部队,共同参加抢险救灾,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员。

发生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县、乡镇各有关部门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抢险救灾。

(二)应急救援物资准备

应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抢险物资包括抢修水利、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药品及其他紧急抢险所需物资,由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卫生和食品药品等部门准备和筹集。救援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及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由民政等部门准备和筹集。

(三)应急资金筹集

救灾应急资金坚持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补助、部门支持、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解决。救灾应急资金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由财政、监察部门监督使用。

四、地质灾害等级划分及分析准备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 地质灾害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地质灾害分析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部门要对职责所涉及地质灾害的隐患点进行监管,编制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路线、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安排等工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及监测,认真做好监测记录和巡查台帐,为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及抢险措施的制定提供可靠依据,有效预防灾害的发生和控制灾害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五、地质灾害预警、灾情报告、调查和处置

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能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突发性地质灾害对特定区域的破坏程度的估计和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破坏程度进行分析,及时上报。

(一)地质灾害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险情或者灾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再次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以及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抢险救灾工作及防范对策、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实行分级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查处置。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协助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由县国土资源局协助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一)转移安置灾民。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群众的居住和生活构成威胁时,当地救灾应急指挥部决定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发布转移安置工作通告,组织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发放和调配救济款物,保障灾民生活。

(二)紧急救助。发生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要迅速组织抢险队伍开展紧急救助。武装部、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中队、公安消防部队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部队支持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紧急救助工作。

(三)工程抢险。交通运输、电力、水利、建设、通信等部门要迅速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路、电力、供水、通讯等公共设施,确保各类设施及时恢复正常。

(四)医疗救护。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人员,及时检查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的安全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五)物资供应。紧急状态下灾区救援物资,由指挥部采取征用、采购或借销等办法筹集,灾后由有关部门用应急资金结算。

(六)社会治安。公安机关、武警驻纳部队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护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社会捐赠。由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八)宣传报道。新闻媒体部门按照指挥部的安排,及时进行灾情及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向公众发布抗灾救灾等工作信息。

(九)次生灾害处理。对次生灾害,要采取紧急措施,加强监测、预报、预防和治理,防止灾情扩大,减轻灾害损失或消除灾害隐患。

(十)生产自救。农牧部门要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群众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

七、附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乡镇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自救意识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