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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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精神,结合纳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全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参照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和执行,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全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负责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县民政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和医疗保险卡。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统一安排资金参保。

三、为保障残疾军人原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对残疾军人参加全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医疗补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参加全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县民政局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县财政局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资金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补助和结算,设立专帐专户管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

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无工作单位、企业倒闭下岗或企业效益不景气的残疾军人门诊费、医药费及住院期间属于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实行全额补助。医疗补助启动资金初步预算每年为20万元,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每年1月31日前由县财政局划拨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帐户上。以后每年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建立逐年自然增长机制,本年度所结余的医疗补助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结算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五、残疾军人必须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医疗保险卡方可看病、门诊和开取处方药品,处方药品必须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指定药店开取;残疾军人生病住院必须持残疾军人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医疗保险卡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如需转院或易地治疗,须经县级医保定点医院确诊需转院并开出转院介绍信,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外出治疗,否则,不予结算医疗费用和医疗补助,且责任自负。

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县民政局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残疾军人医保基金和医疗补助基金到位后,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补助资金结算管理;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县财政局、民政局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县财政局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七、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新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2002年10月25日印发的《纳雍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