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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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




机构简介


南宁市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是在中共南宁市委领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由统一战线各单位及其机关干部、党派成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广西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所属的团体会员。

南宁市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我国的国情,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大胆探索,努力研究新时期统战理论和统战工作实践中的新课题,为推进统一战线这门科学的发展,为开拓我市统战工作新局面,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研究会章程


南宁市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宁市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英文译名:Unity Lines fheones Researching Association of Nanning city。

缩写:ULTRANN。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共南宁市委领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由统一战线各单位及其机关干部、党派成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广西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所属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我国的国情,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大胆探索,努力研究新时期统战理论和统战工作实践中的新课题,为推进统一战线这门科学的发展,为开拓我市统战工作新局面,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南宁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建政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二)研究统一战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我市统一战线工作的经验,探索拓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新路子。

(三)研究统一战线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各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 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

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