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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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知


甬政发[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做好今年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十一五”以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当前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今年年初以来,各地能耗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普遍呈现出明显的反弹迹象,下半年我市又将会有一批重大项目陆续竣工投产和达产,顺利完成今年及“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压力。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和铁的纪律,按照“快、重、准、实”的要求,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强化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总量控制责任制。全面组织开展2009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2009年度目标且“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县(市)区,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谈话,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对未完成2009年度目标的重点企业等用能单位,取消下一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享受市财政各类扶持性政策的资格。各地区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和重点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结合产业特点,集中开展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专项整治活动,综合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促使落后产能的加快淘汰。成立市、县(市)区两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抓紧制定全市今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时分解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并及时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按规定实现关停。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列入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考核范围,加强考核督查,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且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并实施行政问责。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全面开展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专项能源监察审计,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8]262号),对铁合金、钢铁、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加强对超能耗等加价电价的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区的小锅炉和天然气管网范围内燃煤锅炉淘汰与改造工作。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严格执行电厂脱硫电价政策。

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准入关。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建立产业环保能耗准入制度,实行公开的依法依标准项目许可制度;一时难以做到依法依标准许可的,将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今年内暂停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开展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环评、节能审查等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五、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充分发挥技术、设施对节能减排的支撑性作用,围绕“十大节能工程”和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按照实施一批、计划一批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尽快形成节能能力。围绕突出重点、树立典型、示范引领,加快推进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重点节能项目建设,制订出台节能示范项目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切实增加节能改造的投入,财政性支持项目要抓紧下达扶持资金。加快建设节能效果好、建设周期短的“短平快”节能改造项目,尽快形成节能能力。加大对重点用能设备的能效监测,加快完成对全市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的电平衡测试和4吨以上燃煤锅炉能效测试,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积极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清洁生产审核等专项工作,提高中小企业的能源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按照专业化、规模化、集聚化的原则和“一园多点”的布局要求,推进集展示、交流、推广、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节能服务产业企业集聚基地建设,抓紧制订出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促进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做专。尽快研究制定全社会煤炭消耗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办法。

六、深化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工业领域,以电力、钢铁、石化、造纸、化纤、纺织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加大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建筑领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出台有关管理办法,以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契机,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全市新建民用建筑要求全部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新建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12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6层、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实施与建筑物统一的太阳能供热技术,推进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交通运输领域,推动运力结构向“大特新”方向发展,淘汰老旧的高能耗高排放的营运车船,加快交通节能信息化建设,建立GPS监管平台,合理调配运力,积极有序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的新能源车辆。商业及民用领域,以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年耗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场、宾馆、银行等单位为重点,实行定额和限额管理,加强能源监察和审计,大力推广使用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设备和技术。公共机构领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完善能耗的分项计量,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标准;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确保完成降低2.5%以上,力争降低5%,政府要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发挥政府的示范作用。要结合推进实施“十城万盏”工程,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大力推进城市道路的LED等节能型照明设施。

七、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积极运用节能管理新举措,对区域用能总量和重点企业用能总量实行控制,进一步完善所属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补充下达一些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总量控制性指标,以总量控制保节能目标完成。重点用能企业要制订年度、季度、月度核算监测监管计划,并提交相应单位按计划定量供应。对实行能耗总量控制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能耗控制规定,超额重罚,甚至停电停水。今年计划新建成投产的高能耗项目,必须实行严格的安全、环保、节能等保障性措施论证,确保试投产万无一失。严格控制工业用煤总量过快增长,全市年用煤量30万吨以上的重点用煤单位煤耗总量要控制在2009年水平;今年全市工业用煤总量临时控制方案由市减排办另行制订,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重点企业用能情况的动态跟踪,完善“宁波市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按月跟踪、按季通报制,对节能任务完成情况在媒体上予以公布,表扬先进、曝光落后;加强对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节能行动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

八、强化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全市和各县(市)区能耗、电耗、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加强预警预测。抓紧制订出台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应急预案,按照企业能耗总量、能耗水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因素,排定一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名单,作为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的重点调控企业,视节能减排目标进度完成情况和影响程度,以总能耗、可比产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要控制指标,组织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减排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限供(能、水)、限产(停产)措施。

九、加大节能减排工作督查力度。各地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查治理违反规定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进行电价优惠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全面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污水处理费落实核查力度,污水处理费不得低于1.2元/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谎报运行数据,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在今年第三季度,市政府将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查行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规和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奖惩力度。到“十一五”末,统一核算各地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各地“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确定以2005年为基数,并与2010年相衔接。对超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工作措施有力的县(市)区予以通报嘉奖,严格按照省政府节能目标考核奖励的标准,对超额完成的节能量,给予奖励;同时,根据奖惩一致的原则,对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县(市)区,予以相应的处罚。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切实提高计量、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加强企业和用能单位能耗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强化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节能减排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建立节能减排数据与相关节能减排措施、投入及工作成效相联系的评估制度,杜绝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区域、用能单位的数据造假现象,一经发现,要予以严肃处理。统计、节能、环保、质监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检查。

十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法》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积极组织开展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和2010年宁波市节能宣传月”等活动,推进节能减排“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精心组织举办好2010中国(宁波)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积极宣传推介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落实本意见要求采取的行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