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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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文 号:宁党办[2006]22号

发布日期:2006-4-12

执行日期:2006-4-12

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重要阵地。近年来,在国家的支持下,通过实施国家中西部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我区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场所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推动了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促进了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构建与学校教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公益性校外场所网络,适应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的需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贴近和服务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标,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培养未成年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坚持校外活动场所的公益性质为宗旨,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建设目标和任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队伍精良、制度完善、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网络。“十一五”期间,建成覆盖全区各县(市、区)及人口密集乡镇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网络体系,使广大未成年人在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能力,愉悦身心,健康成长。

——依托自治区科技馆、文化艺术中心,建立一个全区性的综合性、多功能未成年人活动中心。

——每个县(市、区)建成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中心。

——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要设置文化活动站或青少年之家。其他乡(镇)依托基础设施较好的乡镇中心学校或现有的宣传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站)、科技活动站等其他社会资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乡村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以上的城市社区要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城市社区要建设文化活动站。其他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中都要开辟专门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地。

——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国防教育和军训基地建设。根据国防教育和军训需求,市、县可依托当地现有资源完善民兵、预备役部队现有的训练基地设施,赋予学生国防教育和军训功能,构建国防教育和军训基地体系。

二、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3、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制定与推进城市化相适应的未成年人校外场所建设规划,在城市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要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以县(市、区)校外场所为骨干,辅之以社区、乡镇青少年活动站(点)的网络体系,满足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的需求。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强化管理,积极拓展教育内容,创新活动载体,改进服务方式,广泛开展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技术普及、文艺体育培训、劳动技能锻炼等教育实践活动,大力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4、整合资源,建立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有效整合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资源,把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所属现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资源统一纳入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之中,整合资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使用,充分发挥场所的综合效益。

5、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快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的要求,加强农村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各地可因地制宜,依托基础设施较好的乡镇中心学校或其他社会资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乡村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为农村未成年人就近就便参加校外活动提供条件。农村现有的宣传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站)、科技活动站等要开辟未成年人活动场地,配置适合农村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加强管理,创新活动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场地和设施的利用率。

6、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群众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

三、坚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公益性质

7、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所,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把公益性原则落在实处。要坚持面向广大未成年人,使他们充分享有校外活动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保证未成年人有充足的活动时间和活动内容。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集体组织的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要实行免费。对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以及特专长培训项目,只能收取成本费,对农村和城市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和其他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要全部免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收费项目必须经自治区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

8、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坚持以普及性为主,面向全体未成年人开展活动。要制定规章制度,坚持常年开放,充分利用节假日全面开放,对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外活动场所的开放时间和活动人次、内容都要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提高场所的利用率。

9、自治区制定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公益性评估标准,从服务对象、活动内容、时间安排、服务质量、经费使用等方面设置相应的指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自治区财政支持项目建设的依据之一。各地要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建立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作用。

10、各地、各单位要对所管辖的公益性未成人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挪用、挤占、出租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必须在今年6月1日前予以退还;服务对象和活动内容名不符实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予以纠正;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活动项目的服务内容要坚决予以清除。

四、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教育服务功能

11、自治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是面向全区开展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的中心,也要承担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师资培训、科研和发现培养人才等任务。根据学校教育要求和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特点,定期举办全区性的青少年科技、文化艺术、学科知识讲座、思想道德教育等活动,推动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开展。同时,面向所在地学校开展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

12、地级市所在区青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是所属各县(市、区)开展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的中心。要在加强自身发展,服务所在区未成年人的同时,发挥好辐射示范作用,利用基础设施好、师资力量强的优势,在项目设计、活动组织、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为基层校外活动场所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开展校外教育活动,丰富校外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

13、县(市、区)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少年宫等,要充分发挥普及推广、兴趣发挥、体验实践的功能。要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精心设计和广泛开展经常性、大众化、参与面广、实践性强的校外活动;要结合学校的课程设置特别是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外活动。

14、城市社区和农村的校外活动场所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就近就便的优势,与所在地学校密切配合,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主题教育、文体娱乐和公益服务等活动,与“四进社区”、“三下乡”等志愿服务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参观爱国主义展览,观看爱国主义影片,聆听革命故事等活动,参与社区服务以及夏令营、冬令营等社会实践活动。围绕“同在一片蓝天下,手拉手共同成长”的主题,组织父母亲身边的少年儿童与“留守”少年儿童、家庭富裕和经济贫困学生之间的手拉手活动,培养学生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思想品质。使学生在各种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锻炼意志。

15、各类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联系,建立沟通机制,积极主动地为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与学校一起组织学生集中开展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素质拓展等活动。

16、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以及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情况,纳入对学校和学生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中小学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按照课程改革的要求,把校外实践活动排入课程表,在节假日和地方课时中予以安排,保证学生每周有半天的时间参加校外活动。要增加德育、科学、文史、艺术、体育等方面课程的实践环节,充分利用校外活动场所开展现场教学,及时调整活动内容,创新活动载体,使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1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共青团、妇联、科协、文明办等部门,统筹协调全区未成年人校外场所的教育活动,根据不同场所的功能和特点,结合学校的课程设置,统筹安排校外活动。

五、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保障机制

18、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逐步增加对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的投入,要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改造。要积极争取国家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改造的支持和补助资金,加快未成年人校外场所建设,争取“十一五”末国家安排项目覆盖全区所有县(市、区),完成建设目标。自治区青少年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对国家扶持建设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组织验收并挂牌,对规定时间内完不成项目建设的,追回项目资金,并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

19、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的审计,建立资金使用通报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0、根据中办发[2006]4号文件精神,税务部门要实行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用于事业发展;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1、优化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队伍建设,通过专、兼职结合的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队伍结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类型,明确职责、落实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所属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要深化内部体制改革,完善规章制度,增强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社区和农村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依托宣传文化活动中心和条件较好的学校来开展工作,以兼职人员管理为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从事教育工作人员可依据《教师法》、《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要纳入教师岗位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要保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人员工资足额按时发放。精心选拔热爱未成年人校外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管理岗位,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水平,更好的发挥其社会效益。

22、调动整合社会力量,参与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高度重视少先队组织在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中的作用,支持少先队利用校外场所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提高少年儿童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青少年宫协会、教育学会、家庭教育学会、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吸引各方面人才,为未成人校外活动贡献力量。鼓励支持志愿者、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文艺、体育、科技工作者,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提供义务服务。组织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的有关专家,开展校外教育理论研究,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23、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活动的安全问题,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坚决消除不安全隐患。要切实保证校外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三防”(防火、防水、防盗)工作。学校要开展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要建立中小学生校外活动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建立校外场所活动安全保障机制。

六、完善和建立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和困难。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布局,高度重视,加强督促指导。切实发挥“自治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职能。联席会议要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议事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统筹协调全区各级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做好表彰奖励工作。联席会议由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团委、妇联、文明办、宁夏军区组成,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和有关工作的落实,办公室设在教育厅。

25、理顺未成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所属现有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原隶属关系不变。今后建设的公益性未成人校外活动场所,原则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注重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

26、完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和不同类型校外活动场所的实际,建立行业管理标准,制定考核评价体系,使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工作规范化。各类校外活动场所要深化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端正指导思想,增强自身发展的活力,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200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