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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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2012年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宁政发〔2012〕35号印发《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分深刻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服务能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8部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宁政发〔2012〕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和优势,加快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活跃农村流通,拉动农村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积极推进基层社、社有企业、联合社、经营网络改造,发展活力不断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供销社已发展成为综合经营、多领域合作、具现代流通业态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当前,我区农业农村经济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发展现代农业、扩大国内需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对供销合作社赋予了新的使命和任务。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扎根农村基层、紧贴农民群众、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等优势,对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促进城乡一体化,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原则,继续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健全组织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加快构建连接城乡的现代流通经营服务新体系,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建设和谐富裕的新宁夏作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启动实施“4321”工程,即:进一步发展完善覆盖全区乡村的农资经营服务、日用消费品经营、农副产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大现代经营网络”;搭建农民专业合作、农村社区、行业协会“三大服务平台”;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综合服务和自我发展“两大能力”;组建培育一个大型社属企业集团。到2015年,入社入会(基层社、专业合作社、综合业务社、行业协会)农户达到36万户,占全区农民总户数的40%以上;全系统年销售总额达到100亿元,年实现利润1亿元。

三、大力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一)突出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适应我区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开拓农产品市场,打造外销平台,强化产销对接,拓展销售渠道,提升宁夏特色农产品市场份额。支持供销合作社壮大农产品流通企业,新建、改造、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集运输、仓储、保鲜、配送、信息、交易等服务为一体的现代物流园区,挖掘发展潜力,全面提升经营效益。2015年前,建成大型物流园区1家、农产品果蔬产地预冷库50座。围绕我区特色优势农产品,推行现代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构建上联超市、中联市场、下联农户的农产品购销网络。大力发展“农超对接”,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购销关系,组织农产品直接进入超市、社区便利店,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二)加快完善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优势,整合壮大现有农资企业,力争2015年培育几家统一采购、连锁配送的大型农资龙头企业,每个县(市)至少建设一家辐射县域的农资配送中心,发展一批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形成覆盖全区农村的农资连锁配送网络。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商业及救灾储备任务。

(三)大力健全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社合作社系统改造整合现有经营网店,联合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和物流公司,组建一批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骨干企业。加强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农村零售便利店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质优价廉、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力争2015年,发展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和配送中心50家、中心超市300家。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四)不断拓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建设城乡社区回收网点、分拣中心、专业集散市场和综合处理基地,健全集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为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加快区域再生资源专业集散市场、专业园区建设,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发挥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收购作用,搞好农村废旧物资回收,改善村容村貌。2015年前,建成再生资源专业集散市场5家、回收站点400个。

四、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服务能力

 (一)巩固提高传统经营服务。抓住国家实施“新网工程”和农村市场消费领域扩大、消费结构升级的有利时机,推动供销合作社做大做强农资、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等传统产业,加快调整经营结构,强化供销合作社区域整合、资源掌控、品牌提升和管理创新,以信息化、产业化、集团化带动传统经营服务升级,确保供销合作社在传统经营领域的优势主导地位。支持供销合作社以服务“三农”为根本立足点,开辟现代农业经营服务新领域,大力开展农业信息、技术和质量服务,培植龙头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推动多元化发展,凡是供销合作社具备条件进入的产业和领域,都支持其进入开展经营服务,优化业务板块和盈利模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大力搞好专业合作服务。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要把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要职责,加大扶持指导力度,促进规范化运作。立足我区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鼓励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参股、合作等多种方式,领办、创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大范围组织农民走向市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创建和产业化经营,开辟专业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组织开展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和农民技能培训。2015年,力争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翻一番。

(三)广泛开展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主办或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农村综合服务社以开展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购销和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在此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将其建成服务“三农”的前沿阵地。到2015年,力争全区50%以上的行政村都有综合服务社。

(四)抓紧完善行业协会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在制定农资、特色农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领域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时,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五、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强化联合社职能。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各级联合社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能。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理顺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系统、企业三者管理关系,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管理平台,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要保持其独立性和稳定性,在严格核定人员的前提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自治区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管理办法。

(二)增强基层社活力。在坚持合作制和开放办社的原则下,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机制完善的新型基层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坚持分类指导,推动基层社改造升级和恢复新建。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社采取强社兼并弱社、大社托管小社的办法,建设区域性中心社,打造一批“经济强社”;对服务功能弱和需要重新恢复的基层社,支持其直接组建成为专业合作社;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基层社实行破产重组,吸引农民和社会资本入社,发展成为股份制的供销合作社。

(三)维护合作社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是在社员股金、政策支持、社会捐赠等基础上,经过长期经营积累形成的,属于社员所有的不可分割的集体共有财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六、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一)推进社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继续推进社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活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骨干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控股、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参股。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二)做大做强社有企业。社有企业是合作经济的支柱。进一步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集团化战略,支持有实力的社有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区域、跨层级、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和兼并重组。2012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率先在本级企业基础上组建“宁夏供销集团”,着力打造社有企业“旗舰”。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要通过重组、股份制改造、联合等方式,积极引进区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社有企业资产重组或合作经营,促进产业升级,提升整体实力。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扶持“新网工程”建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从2012年起,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的“新网工程”等项目,自治区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市县也要给予相应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经营企业淡季化肥商业储备贷款,自治区财政继续给予适当贴息。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协会)、乡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等享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政策支持。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重组。参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区内外企业,在土地、资产重组、税收等方面享受自治区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连锁经营企业在全区范围内设立的直营店,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相关财政、税务机关审批,由总部统一核算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加强银企合作,积极发展适合农村实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从事有偿担保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办法。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国家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本级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经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对照核查后,由自治区财政于2013年前全部消化解决;各地政策性财务挂账,由本级财政于2014年前全部消化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逐步解决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通过债务重组等形式,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予以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五)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缴纳其破产、歇业、注销企业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通过企业自筹、自治区财政补助、地方政府配套的方式予以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及通过资产处置安置职工,参照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成长性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在项目、技术、资金、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上给以倾斜。龙头企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收购农产品视为从生产基地直接收购,减免相关费税。供销社按照合理布局原则建设农产品市场需要新征土地的,享受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农牧、商务、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配合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研究制定和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统筹制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紧紧抓住历史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完成各项改革发展任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全面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优化从业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推动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