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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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宁政办发[2004]31号

发布日期:2004-2-20

执行日期:2004-2-2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拟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职责


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自治区、市(指地级市,下同)、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乡(镇,以下统称乡)四级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自治区、市、乡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统筹制定全区农村义务教育的年度、五年计划以及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义务教育的实施,负责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

3.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

4.确定全区义务教育学制和教育计划,负责地方课程设置和地方教材建设,审定地方教科书。(自治区教育厅)

5.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自治区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自治区财政厅)

6.核定全区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

7.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

8.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划。(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

9.制定加快发展全区民族教育、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政策和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委、财政厅)

10.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11.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建立助学制度。(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

(二)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方针政策,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进行指导和协调。

2.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年度、五年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

3.加强对县、乡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本地区的义务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

4.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所辖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按规定标准核拨公用经费以及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等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的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

5.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教育对口支援和助学活动。

(三)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订本县农村义务教育的年度、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全县的义务教育工作。

2.统筹实施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和管理、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改善办学条件。

3.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编制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全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4.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

5.负责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建立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体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6.依法安排、合理使用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各类教育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7.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质量保障和危房鉴定检查制度、教育经费和收费监管制度,保证校舍建设和财务运行的质量。

8.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9.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0.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全县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11.组织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和助学活动。

(四)乡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依法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2.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

3.按照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

4.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5.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6.做好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其它工作。

二、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

(二)我区已全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各县在安排使用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时,用于教育的部分应预算单列。按照自治区关于“各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教育,并确保逐年增长”的要求,分类核定各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数额。

三、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我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实行县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自治区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县人民政府安排使用自治区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人民政府兑现地方政府出台的工资规定时,教职工和国家公务员同等对待。要采取措施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历年积累的拖欠,也要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四、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


(一)我区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暂定为小学100—120元/年、初中140—160元/年。今后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各级财政情况的好转,各县可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来源除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不足部分由县、乡财政预算安排。

(二)从2004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山区8县和红寺堡开发区的农村中小学实行“一费制”,其标准为小学160元/年、初中260元/年。对于国家提供免费教科书的中小学生,其书费应从“一费制”标准中免除。对农村贫困户子女上学,学校要免收杂费,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助。农村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学校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调节基金、管理费等。

五、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


必要投入

(一)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危房改造的经费保障机制。每年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列入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勘察、鉴定、多渠道筹措资金消除危房,确保师生人身生命安全。要管好用好危房改造专款,实行项目管理,保证危房改造的数量和质量。自治区和市、县人民政府都要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在中央拨付危房改造专款时作为配套资金,无中央专款时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到急需的中小学使用。各县、乡要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修缮和危房改造。

(二)各地要将新建校舍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各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多渠道筹措资金予以解决。自治区和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社会扶贫资金中设立教育扶贫资金、在转移支付资金中设立教育发展资金、在国债资金中设立教育项目,以适应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图书和文体器材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安排。

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监管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制度。自治区和各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对挤占挪用教师工资经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乃至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加强对学校收取杂费的监管,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公用经费的行为。要加强对各类专项经费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审计部门要建立教育行政及学校领导离任审计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遏制腐败问题发生。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向农村中小学生硬性摊派购置或收费等任务。凡违规摊派的,学校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县、乡人民政府要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普及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债务问题封校舍、占校园、驱逐师生、强迫停课,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县、乡人民政府要坚决制止。

(三)农村中小学的校舍等国有资产由校长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平调或侵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布局调整或其它撤并学校的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严格管理农村中小学编制


(一)自治区编办会同教育厅、财政厅研究下达农村中小学编制核定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根据农村各类中小学的规模及任务,对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提出原则意见。在确定编制总量时,根据现有学生数、因群众居住情况而形成的学校数、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口数量的增减、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做出调整,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教师工作量、班师比、生师比,以及教师和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比例做出原则性规定。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的实施办法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核定各学校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农村中小学的缺编人员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负责从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补充。对超编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工作。分流人员待遇按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相关政策或比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八、加强中小学人事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和校长实行统一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归口管理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免、培训、考核和交流。

(二)乡(镇)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万人以上乡2人,万人以下乡1人)助理或于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组织或协调村民委员会参与教育工作等方面的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乡中心学校校长协助助理或干事管理全乡的教育教学业务。

(三)切实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各县要创造条件,及时招聘吸收师范院校毕业生补充空编的教师岗位。

九、积极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开展助学


活动

(一)要继续做好自治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闽宁教育对口支援、川区百名优秀教师支援贫困地区学校、研究生志愿者支教工作。要加强全区支教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统筹使用各类支教资源,坚持和完善检查、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机制。

(二)做好资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工作。自治区教育捐赠中心要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动员并接收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各地要做好向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开展对山区寄宿制学校的对口支援和这些学校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

十、加强领导,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一)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市、县、乡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督导检查。

(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危房改造情况、核拨学校公用经费情况以及农村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行政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及时调查处理各类违纪违规案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

(三)各县在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转换中,要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做好人员、财产和事务的交接工作,防止财产流失,杜绝滥调教师、滥任免校长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四)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自治区、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发放教职工工资负有领导责任。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表彰。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以及招聘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