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第二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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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公约第二议定书


1963年5月6日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于斯特拉斯堡拟定。1970年9月21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34个。

议定书规定了欧洲人权法院就有关解释和适用《欧洲人权公约》及议定书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的权限。

议定书第1条规定,法院在部长委员会的要求下,可以提供在解释公约和议定书方面的法律问题的咨询意见;法院决定由部长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的要求是否在其咨询权限之内(第2条)。此外,议定书还规定,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第55条,法院的权限扩大至制订此类规则和决定此类程序,如果法院认为这是达到本议定书之目的所必不可少的(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