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第七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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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公约第七议定书


1984年11月22日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于斯特拉斯堡拟定。1988年11月1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20个。

议定书共10条。它对《欧洲人权公约)作了6条补充规定,承认了新的权利(第1~6条),以确保各缔约国依据《欧洲人权公约》集体实施这些权利。

议定书规定,合法居住在一国领土内的外国人不得被驱逐,除非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决定……(第1条);被法庭判为犯有刑事罪的任何人均有权要求上一级法院复审(第2条第1款);当某人在最后判决中被判犯有刑事罪,而后来为新的事实表明系误判,因而对其撤销判决或赦免时,应根据法律或国家的有关惯例给予其补偿(第3条);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国家司法权限内对于依照该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已被最后判决无罪或有罪的判决而再次受到刑事程序的审判或惩罚(第4条)。此外,议定书还规定,配偶双方在相互之间、在与其孩子的关系上,以及在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及解除婚姻时,应享有私法中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但本条不得阻止国家为了孩子的利益而采取必要的措施(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