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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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任免


指由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确定某人职务的任免后,再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一种任免方式。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选出或者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去职务,均需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检察长,需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凡提请批准任免的人员,必须经任免机关通过任免后才能提请,经上级任免机关批准后,其任免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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