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特印度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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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特印度法案


1784东印度公司法》(英语:The East India Company Act 1784),又称《皮特印度法案》(Pitt''s India Act),是英国议会颁布的一项法令,旨在解决1773年调节法案的缺点,将英国东印度公司置于英国政府的控制下。皮特印度法案任命了一个控制董事会,并促成公司与王室共同管理英属印度。

法案中的新规定


六名成员组成一个理事会,其中有两名英国内阁成员,其余成员来自枢密院。董事会也有一个主席,很快他有效地成为东印度公司事务部长。董事会对所有的行为和有关民事,军事和公司收入的业务拥有权力和控制。

该公司的管委会减少至三个成员,总督有权否决多数决定。孟买和马德拉斯的管理者也被剥夺了他们的独立性。加尔各答在战争,税收和外交事务中被赋予更大权力,从而成为影响印度公司的财经的行政首都。

1786年通过了一项补充法,康沃利斯勋爵被任命为总督,他后来成为英属印度控制董事会和主席团授权下有效的统治者。皮特印度法案设立的宪法并没有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直到在1858年该公司在印度的统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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