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坝县黔中现代物流园区暨专业市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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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坝县黔中现代物流园区暨专业市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一、税费优惠政策 1、凡在规划范围内,按规划投资(招商引资)建设道路、供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并投资开发建设现代物流(包括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物资储备、分拣、加工、包装、仓储、运输、装卸)、专业市场(旅游商品市场、花卉市场、农特产品市场、大型机械和汽车市场、工业原材料市场)等相关产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由县财政按照年度园区企业(经销商)实际完税县级收入部分的80%作为县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用于补偿扶持企业(经销商)发展。同时,在10年内全部免除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人民币的项目,从事物流和专业市场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照年度企业(经销商)实际完税县级收入部分的50%作为奖励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经销商)扩大生产规模。同时,在5年内全部免除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人民币,从事物流和专业市场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照年度企业(经销商)实际完税县级收入部分的70%作为奖励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经销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同时,在5年内全部免除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4、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人民币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5、入园企业和经销商,可以通过出让、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6、对于需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可以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企业(经销商)在全额交清征地价款后,最终以7万元/亩的包干价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出让合同;超出7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进行补助扶持企业(经销商)扩大发展规模。

三、奖励政策

7、凡引荐企业或个人全部投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物流产业和专业市场的,自企业(经销商)投资(经营)之日起,按企业(经销商)对县财政贡献4%的比例,连续奖励三年给引资人。

8、对于引荐的单个项目,形成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自企业(经销商)投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经销商)对县财政贡献2%的比例,连续奖励三年。

9、凡引进国家无偿资金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0.25%的比例,由县财政进行一次性奖励。

四、保障措施

10、凡进入物流园区暨专业市场的企业(经销商),统一由黎阳高新区管委会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工作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在县内需要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确保7个工作日内办结。

11、对于入驻企业(经销商),允许生产(经营)试运营半年,然后再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12、对入驻物流园区暨专业市场的货运车辆,可由黎阳高新区管委会到车管部门代办上户或过户手续。

13、物流园区暨专业市场的电力安装、供水工程,企业(经销商)可以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和安装,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水电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收取。

14、凡行政事业单位到物流园区暨专业市场进行乱收费、乱罚款的,由县监察局牵头进行查处;情况属实的,投资商可凭收据到黎阳高新区管委会要求全额退还。

五、附则

15、本优惠政策由黎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16、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