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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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全面开放投资领域,多渠道吸引外资,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平坝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制定本优惠政策的原则是:诚信招商,政策优惠,服务保障,共同发展。

第三条 全面开放招商引资领域(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除外),广泛吸纳投资者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本县发展规划的前提下以任何形式到平坝投资创业。

二、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 70% 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 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投资者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国有或集体停产、半停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前三年减半优惠,三年内减半征收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七条 投资特色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发 展项目,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前三年减半优惠。旅游企业可享受 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第八条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 ,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 ( 含 30%) ,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

三、土地优惠政策

第九条 投资企业征用土地, 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获得土地使用权,按土地用途确定使用年限 (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和综合用地 50 年;住宅用地 70 年 ) 。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用 地者可优先续用。

第十条 投资新办符合国家当前产业项目(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项目、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房开项目 除外)的企业 ,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去征地中涉及农民补偿费用外,给予以下优惠: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土地出让 金按贵州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收取,企业投产后,可根据地块的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以及产业政策和企业的贡献大小,返还土地出让金县级部分的 15% 至 30% 。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 1500 万元以上(含 1500 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 享受一事一议土地价格。

四、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者新建投资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国家和省的标准执行;规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先征后返,由投资商自行完善项目红线内基础设施。

五、户籍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到我县投资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各部门不能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投资者的子女在入托、就学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高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六、服务承诺

第十五条 凡来我县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实行一个窗口办事,由县招商引资局提供一站式全程服务。对重大项目组建专门工作班子进行服务。

第十六条 实行县级领导干部挂帮重点企业制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企业反映和投诉的问题,答复时限一般在 5 个工作日以内,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七、优惠政策兑现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黎阳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发改、经贸、环保、建设、审计、财政、国土、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物价、招商、监察、人事劳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企业法人向招商局申报优惠条款,由招商局报领导小组审定落实。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在平坝县招商局。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二○○七年九月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