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印刷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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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印刷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平阳县印刷行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2月6日。本会是经县文化新闻出版局审批,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以及经营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现今会员有302家,占全县印刷企业总数的94.7%。协会的议事机构为理事会,共有理事30名。按程序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14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聘请副县长担任名誉会长;聘请有关领导作为协会的顾问。且设有六大管理片区,分别由六位副会长负责。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通常以召开会长扩大会议解决。

一、明确协会地位,发挥中介作用。

按照协会的民间性、中介性、自律性特点,它对政府不是附属物,而是独立的社会组织,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对企业,它不是管理者,而是服务者,我们力求站在界于两者之间,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努力为企业做好事、办实事。

二、协助政府部门,发挥协会功能。

认真做好提案工作,搞好行业调研,配合主管局积极争取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有关部门对印刷产业的支持。积极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印刷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积极开展维权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拓展服务领域,推进自身建设。

协会在开拓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装备更新改造、推进行业自律、企业文化建设、促进平阳经济建设以及帮助政府制订发展规划和行业产品技术标准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本协会把为企业服务作为唯一宗旨,进一步开辟服务新途径、新形式、加强自身建设,全方位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平阳县印刷行业协会,简称:平阳县印协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县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以及经营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双百”方针、“两为”方向,团结、教育、引导全县印刷企业和经营单位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文明服务,促进全行业繁荣和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平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平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印刷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3幢4单元44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形势任务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各类竞赛、评比、考

核、表彰活动;

(二) 开展法律咨询与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经济实体;指导行业产业升级;

(四) 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各类业务技能培训和做好职业技术职能的考核、评定工作;

(五) 了解和反映印刷行业的发展情况,研究探讨印刷行业在发展中的问题,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协助党委、政府部门做好印刷企业的党、团、工会、妇女组织的建设,指导会员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印刷企业规范化的建设;

(七) 开展对外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有关活动;

(八) 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行业履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职责;

(九)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办理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凡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本县印刷企业和经营单位均有资格自愿申请加入,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印刷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者,以及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的,可申请接纳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填报入会登记表格;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行规行约约束;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能;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行政、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若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扣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