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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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济南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新生入学

(一)小学招生

小学招收具有辖区户口、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就近免试入学。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实行年限教育。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

各小学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于开学15天前下发《初等义务教育通知书》,由小学组织学生入学。学生入学后,学校负责采集学生信息,为学生随机编班,建立省统编学号,组建电子档案。乡(镇)小学到乡镇教育办公室建立纸质档案,学籍卡片上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专用章”。城区小学到县教育局建立纸质档案,学籍卡片上加盖“平阴县教育局教育科”钢印。

城区小学的招生,每年五月份要向县教育局提出招生申请,由县教育局视实际生源情况进行审批,确定招生规模。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突破。

(二)初中招生

初中按照“相对就近,整体对口入学”的办法组织学生免试入学。

城区初中招生,原则上按照“小学整体对口”升入初中的办法,对确因住址等原因需变更就读学校的,由监护人带入学通知书、房权证或营业执照等证明学生不能在对口初中学校就读的材料,向对口学校提出异动申请,对口初中学校审核同意盖章后,再到异动学校联系,异动学校在不超出规定班额的前提下,可以接收学生,集中到县教育局办理异动手续,注册新生学籍。

乡(镇)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由乡镇教育办公室负责协调,发放《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通知书》。所有新生凭《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通知书》到指定学校报到。各初中学校依据《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通知书》建立学生学籍及电子档案。

乡镇学校生源确因住址变更等情况不能到对口小学或初中就读的,由其监护人向对口小学或初中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办理学籍异地注册手续:监护人在《学籍异地注册审批表》上注明原因,由对口学校同意后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学校校长签字,报乡镇教育办公室同意、盖章后,到学籍拟注册学校及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学籍异地注册审批表》相应联到原对口学校领取学生学籍卡片(在“学籍变更记录”处加盖原学校学籍管理专用章);由拟建籍学校凭学籍卡片及《学籍异地注册申请书》相应联到教育局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三)外来务工子女就学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按学龄该上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其监护人提供户口所在地相应学校同意其子女在暂住地建立学籍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由学校报请县教育局或乡(镇)教育办公室审批,准予注册学籍,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四)入学管理的其他要求

任何异动学生要先办手续后入校。未经审批的,学籍在原校注册。备案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重复建档等情况的,由县教育局取销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学校生源固定后,学籍管理员在开学后15日内到县教育局或乡镇教育办公室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上报新生花名册。20日内上报新生电子档案。30日内组建上报义务教育档案。学籍上报后,学校无权随意增减学生或更改学籍信息。

学生学号编码方法采用19位数码编排,从左到右各位数码的含义分别是:第1-4位为学生入学年号;第5-10位为县区代码(平阴为:370124);第11—14位为学校代码,第15位为学段代码(小学为1,初中为2);第16—19位为学生顺序号。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班额要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超出。小学不超45人,初中不超50人。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休学、复学

(一)休学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办理休学: 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二)办理程序

1、由学生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住院结算单或保险赔付单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确认属实后由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上打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审批表》,学校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专用章。

2、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上对该生进行休学操作,备份学生休学数据(操作时选择“未处理”按钮),连同申请表一块上报县教育局审批。

3、县教育局对休学数据审批后,向学校反馈学籍变动审批结果,由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的学籍异动选项中选择更新异动(操作时选择“替换异动信息”按钮),完成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时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审批表》和县级及其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与休学的操作相同。学生复学后由系统自动分配一个学号,同时由学校把复学学生编入适当班级就读。

三、转入、转出

(一)省外转入

1、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持本人常住(暂住)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等相关材料到方便就读的学校联系。学校研究同意接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

2、学籍管理员收集学生信息,在学籍管理系统上为其办理转入操作。备份学籍(转入)异动(操作时选择“未办理”按钮)。操作完毕后,连同纸质档案一并上报县教育局审批。

3、县教育局审批后给学校返回学籍异动审批结果。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接收、更新学校学籍信息(操作同上),完成转入手续。返回的纸质学籍档案由转入学校留存,整理归档。

(二)省内转入

1、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原学籍注册学校开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回执》(在“报表打印”中选择“转学证明”后打印。以下简称《回执》)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上的远程查询功能,查看学生基本的学籍信息,确定转入年级。学校研究同意后,在《回执》上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

2、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回执》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县教育局同意盖章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回执》到转出学校换取《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在“报表打印”中选择“转学证明”后打印。以下简称《转学证》)和学籍档案。

3、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转学证》和学籍档案到转出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转入学校盖章后,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完成学籍转入的剩余工作(同上)。

(三)转出县外

1、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到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打印出转学《回执》(省内转出的,接收学校名称务必在系统中进行选择)。

2、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回执》到接收学校及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3、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回执》到转出学校换取《转学证》、学生学籍档案。

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转学证》依次由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完成学籍转出。

5、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上进行学生的转出操作,备份上报县教育局审批。学籍管理员接收县教育局返回的审批数据,同时更新学校学籍信息(操作时选择“替换异动信息”按钮)。

县内转入、转出及初中毕业年级分流的手续办理同上。

四、其它要求

办理学生异动手续一般在学期初进行,无特殊情况,其它时间不再办理。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学生异动期间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姓名及学校信息。

学生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时,要统一使用学籍管理系统中所设计的规范表格。

五、奖励与处分

乡(镇)教育办公室和学校要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当记入学生档案。

市、县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选,由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应当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对情节严重的,视态度好坏,可给予适当处分。对初中、小学学生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给学生的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初中、小学的记过处分应当报县教育局备案。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积极教育。通过教育进步显著的,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会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可不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当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消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家长。

六、设备及人员要求

各学校要选拔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熟悉学籍管理业务、能够熟练使用电脑的人员担任学籍管理员。各学校要按要求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电脑,保证网络畅通。非学籍管理人员不得进行学籍变动操作,更不能更改机器设置。在操作中要做好数据备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县教育局负责培训辖区内学籍管理人员,指导和检查各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要认直学习省、市、县学籍管理文件和《中小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手册》,做到熟练掌握,规范操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