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档案馆接收档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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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档案馆接收档案办法


一、为保证黔西南州档案馆档案接收工作的正常开展,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达到档案信息资源全社会共享的目的,同时促进档案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黔西南州档案管理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应向黔西南州档案馆移交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本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三、黔西南州档案馆接收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每3年接收一次),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因立档单位保管条件不利于档案安全保管,且案卷质量达到规范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单位要求,可提前接收进馆;撤销单位所有档案资料在其案卷质量达到规范后也应接收进馆。

四、黔西南州档案馆接收进馆的档案案卷质量应达到《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及其他专门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主要如下:

1、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排列规范有序;

2、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3、页号、件号编制准确、规范;

4、卷内(归档)文件目录项目填(录)制正确、完整、规范;

5、备考表填制完整;

6、案卷题名拟写体现 “三要素”,简明扼要,能揭示卷内文件主要内容;

7、案卷装订符合拆除金属装订物,装订边和下边理整齐,用“三孔一线法”方法;

8、不装订成卷的档案,以“件”为单位,拆除金属装订物,装订边和下边理整齐,页少进行粘贴,页多用“三孔一线法” 装订后装盒;

9、档案装具符合国家不同时期标准,同一时期、同一门类、同一载体档案装具规格一致;案卷封面、脊背项目填制完整、规范。

五、已产生电子文件的单位,形成不同载体的档案移交应同时移交与之相对应的电子版本(物理归档)。

六、移交档案的检索工具应与之配套、统一,用黔西南州档案馆指定的档案管理软件录入,录入完毕打印出纸质目录(文件级目录和案卷级目录各一套),用规范的目录壳分别装订,同时将机读目录复制一份随同移交。

七、各移交机关应在移交档案的同时,将反映该批次档案的归档范围、立卷说明、分类方案、保管期限表、档号编制方案、全宗介绍、鉴定报告、检查记录及反映本机关历史阶段的大事记、组织沿革等相关材料组成“全宗卷”一并移交。

八、各移交机关应在移交档案的同时,将本机关编辑公开出版、内部印制的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历史面貌的史志、年鉴、报刊、政策法规汇编等一并移交。

九、各撤销机关应对移交给黔西南州档案馆的各种不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存馆期限分别提出意见,期满后由黔西南州档案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十、各移交机关拟向黔西南州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在正式移交前进行一次除尘杀菌处理。

十一、黔西南州档案馆接收档案时应与移交方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十二、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