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关于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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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关于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州各级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关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黔西南州关于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州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部署及安全生产目标。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包保责任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督促检查,承担包保责任。

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县、市、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急性群体性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市、区)一年内超过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数(含死亡控制数、重、特大事故起数),或一个月连续发生两起重大事故、一起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向州政府作出检查,对事故发生的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

四、州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一年内死亡人数起过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数10%以上或行业一个月连续发生两起重大事故、一起特大事故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向州政府作出检查,对事故发生的县、市(区)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尤其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设置建设工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五)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现隐患的,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停止使用;

(六)对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培训,持证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危险因素较大的生产场所或单位,应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训练或演练;

(九)为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建筑施工危险作业、危险物品生产、使用、运输、储存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违反本条规定,或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公众场所开展文化娱乐、商业促销或举办大型庆典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前拟订事故防范方案,报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对未拟订有关安全方案或未经批准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对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经营场所。违反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分别及时逐级上报上级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

九、对非法煤矿失察,且非法煤矿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加重行政处分。

县(市、区)发现两处以上(含两处)非法煤矿,该县(市、区)领导失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该(市、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煤矿,该乡(镇)领导失察,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该乡(镇)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十、重大事故发生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二) 对事故调查不配合、协助,阻挠、干绕事故调查的;

(三)阻挠、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和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十一、受到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县市(区)或部门,在当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和评选为先进等荣誉称号。

对连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每月事故统计上升幅度较大的县、市(区)或行业管理部门,由州安委办根据安委会会议的结定给予全州通报和黄牌、红牌的警告。

对连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伤亡事故频频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州安委办根据安委会会议的结定给予全州通报和黄牌、红牌的警告,并进入工商管理部门的“黑名单”。

十二、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