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震动台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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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震动台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强震动台网运行管理,确保强震动台网安全、连续和可靠运行,提高记录资料的质量和使用价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地方投资建设的强震动台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强震动台网包括固定强震动台站、地震动强度(烈度)速报台站、专用台阵、流动台网和地震动强度(烈度)速报中心、区域强震动台网部、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

第四条 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负责全国强震动台网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负责本区域内强震动台网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章 中心、区域台网部及省级地震局职责


第五条 国家强震动台网下设1个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和东南、西南、西北3个区域强震动台网部,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兼具东北、华北区域台网部功能。其中,东南区域台网部管辖的范围包括江苏、浙江、上海、广东、海南、安徽、江西、福建、湖北、湖南等10个省(市);西南区域台网部管辖的范围包括云南、四川、广西、贵州、西藏等5个省(区);西北区域台网部管辖的范围包括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宁夏等5个省(区);东北、华北区域台网部管辖的范围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北京、天津、山东、河南、山西等10个省(区、市),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管理的台站(阵)纳入东北、华北区域台网部的管辖范围。

第六条 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负责汇集、整理和处理分析全国强震动观测台网获取的强震动记录;建立强震动观测数据库,按照中国地震局要求发布强震动观测数据及其处理结果,为社会服务;对强震动观测仪器的主要技术性能进行检测和标定;执行全国强震动流动观测任务。

第七条 区域台网部负责收集、处理本区域内强震动台网获取的强震动记录,并将初步处理后的强震动记录传送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负责抽检辖区台站运行情况;建立本区域台网强震动观测数据库,及时发布本区域破坏性地震的地震动信息;执行强震动流动观测任务。

第八条 地震动强度(烈度)速报中心负责区域内的地震动强度(烈度)速报,负责汇集、处理区域内获取的强震动记录,将初步处理后的强震动记录传送至相应的区域强震动台网部和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

第九条 省级地震局负责本区域强震动台网的运行、维护、管理;收集本区域强震动台网获取的强震动记录,并及时将强震动记录传送所属区域强震动台网部。

第三章 台网维护管理


第十条 台站的日常维护管理由所在省级地震局负责。各区域台网部应通过远程通讯对所辖台站进行抽查,并保证每年至少4次,确保强震动台网运行的安全、连续、可靠。

第十一条 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各区域强震动台网部、烈度速报中心应建立机房管理制度,每天填写工作日志,主要内容包括:数据汇集及数据转换情况;数据整理情况;数据入库情况;数据备份情况;台网软、硬件检查维护情况等。

第十二条 省级地震局每月远程通讯检查所辖强震动台站(阵)至少2次,填写远程通讯检查表;每6个月现场检查至少1次,填写现场检查表。

第十三条 对地震活动性明显增强或已发布短临预报的地区,适当增加台站(阵)远程通讯检查和现场检查次数。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如洪水、滑坡等)或获知台站(阵)仪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前往台站(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台站设备进行检修、更换期间,应安装备机,保证台站的连续观测。

第十六条 台站(阵)监控区内发生5级以上地震后,应立即前往台站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台站(阵)应建立观测资料档案,内容包括建台报告、台站检查资料、获取记录情况和相应的地震资料、仪器故障和排除记载、加速度计标定检测报告、台站(阵)重大事件记载等。

第十八条 台网的维护管理费应专款专用,确保台网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强震动观测实行定期评比制度,每年举行一次。对成绩优异的单位予以奖励,观测质量差、工作存在失误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台站观测数据的汇集


第二十条 地震发生后,区域强震动台网部应立即汇集、处理所辖地区强震动台站(阵)获取的记录,复制备份原始数据,刻盘永久保存,并在72小时内将原始数据及观测记录报告单上传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

第二十一条 地震发生后,地震动强度(烈度)速报中心应及时提供地震动强度(烈度)分布结果,并汇集、处理本地区速报台站和强震动台站(阵)的记录,复制备份原始数据,刻盘永久保存,并在72小时内将原始数据及观测记录报告单上传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

第二十二条 地震发生后,省级地震局应立即汇集并初步处理本地区强震动台站(阵)获取的记录,并复制备份原始数据。4级以上地震的记录或峰值加速度10gal以上的记录应填写观测记录报告单,72小时内报送到区域强震动台网部、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

第二十三条 区域强震动台网部、速报中心汇集记录后,两周内按照《强震动数据规范》要求完成记录头段文件编辑,并通过信息网以FTP方式将4级以上地震的记录和峰值加速度10gal以上的记录发送至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

第二十四条 各台网部每6个月编写一期本区域强震动记录报告,分发至区域各单位,并报送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和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每6个月编写一期全国强震动记录报告,分发各省级地震局,同时报送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监控区域内发生6级以上地震后,应在3个月内编辑强震动记录专集,并报送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

第五章 台站观测数据的常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域强震动台网部负责本区域所有台站获取记录的常规处理,并对原始数据编辑相应的元数据。

第二十七条 各速报中心负责本区域速报台网和其他强震动台站获取记录的常规处理,并对原始数据编辑相应的元数据。

第二十八条 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负责对全国所有4级以上地震的记录和最大加速度峰值10gal以上的记录进行常规处理,并对台网原始数据编辑、校核相应的元数据。

第六章 台站观测数据的发布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强震动记录数据和处理结果;各区域强震动台网部、速报中心和省级地震局可以对外发布经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处理后的本区域记录波形。

第三十条 省级地震局在获取记录后3个月内具有对获取记录的优先使用权。在此期间,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相应的数字化记录数据。

第七章 仪器的标定检测


第三十一条 加速度计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标定检测。

第三十二条 加速度计由符合技术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或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仪器检定实验室进行标定检测。

第三十三条 获取最大加速度200gal的加速度计,待其所在台站(阵)附近地震活动平静后,应及时进行标定检测。

第八章 台址变动


第三十四条 台址因故需要变动,应提前向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三十五条 台址变动后,应及时建立相关资料档案,并将变动情况报送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和相应的区域台网部。

第九章 人员配置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台站数量配备相应的专职台站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原则上20个以下(含20个)台站配备至少2人,21—100个台站配备3-5人,101—200个台站配备6-8人,200个以上台站配备9人以上。

第三十七条 各区域强震动台网部和速报中心应配备4-6名专职数据处理与机房管理技术人员。国家强震动中心应配备6名以上专职数据处理与机房管理技术人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级地震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区域强震动台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方地震工作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管理本区域内强震动台网,并与全国强震动台网联网共享数据。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