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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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根据目前对禽流感的初步认识,国务院卫生部制订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卫生部

                                                                                                     2004年5月21日

一、判定标准


(一)禽流感病或死禽密切接触者

1.饲养、贩卖、屠宰、加工病禽或死禽的人员;

2.捕杀、处理病或死禽,未按相应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

3.直接接触病或死禽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其他相关人员。

(二)禽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与出现症状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生活、居住、护理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和体液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1.医学观察期限暂定为7天(参照人流感潜伏期,自最后接触病禽、死禽或病人、疑似病人之日算起),观察期间不限制医学观察对象的活动,但观察对象活动范围需在动物禽流感疫区范围内(疫点周围3公里)。

2.告知禽流感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及相关防治知识。

3.观察期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密切接触者测试1次体温,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填写《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附表1),并按《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附表2)每日上报到县级疾控机构。各级疾控机构每日按《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附表3)汇总,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日12时将前1日附表3上报卫生部。

4.对出现异常临床表现(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等症状)的,应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见《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并按照《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进行诊断治疗。

5.当出现禽流感疫情在人与人之间传播时,对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隔离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