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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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


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

青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二0一0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根据民发2010〕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群众补助款物的发放对象是: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

第三条 补助款物的发放对象由灾区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发放。

第四条 补助款物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最终认定的花名册统一发放。

第五条 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从地震发生之日起算,时间为三个月。

第六条 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款物的发放以集中统一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有条件的以社会化发放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补助款物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三无人员”。

第八条 补助款物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补助款物;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