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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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


县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军供站的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调查核实上报灾情,核定灾害等级;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

(七)管理全县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工作。

(八)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及对口帮扶工作。

(九)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

(十)主管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一)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牵头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遗弃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五)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六)负责全县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十七)负责本县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文件、材料的起草和会议组织及有关决议的落实、督办;负责计划编制、综合调研、文秘、人事管理、信息、宣传、督查、档案、信访、文明创建、保密、保卫、行政执法、民政统计、办公自动化、机关事务、政府采购、后勤保障、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财务工作。

社救福利科

负责救灾、社会救济、城乡低保、集中供养、医疗救助、福利彩票、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困难户及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房纠纷仲裁工作。

优抚安置科

负责优待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实施本县优抚办法和标准;负责退伍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烈士陵园、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退伍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会事务科

负责行政区划、勘界、地名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等工作;指导村(居)委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培训村(居)委会干部;指导社区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婚姻介绍机构、收养登记机关、殡葬事业单位的工作;承担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老龄办公室

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承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引导老年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动。

下属单位


青田县离退休干部管理站

青田县烈士陵园管理处

青田县福利生产办

青田县殡葬管理所(殡葬执法大队)

青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青田县慈善总会

青田县殡仪馆

青田县第一敬老院

办事指南


办理婚姻登记

一、 结婚登记

初 审 受 理 审 查 登 记(发证)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须持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 离婚登记

初 审 受 理 审 查 登 记(发证)

受理离婚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须持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 补领结(离)婚登记证

初 审 受 理 审 查 发 证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退伍安置服务

(一)安置原则

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的安置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二)安置手续的办理

1、当年回乡的退伍义务、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由当地政府安置部门组织接待和接收。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30天内,持父母户口本、本人退伍证、部队行政 介绍信、入伍通知书;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接到省军安办的接收通知书后60天内,持转业(复员)证和省军安办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办理接收手续。

2、当年回乡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的就业安置,在回原征集地后 三个月内由当地安置部门统一拟定分配计划,报请当地政府审批,凭军安办开具 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复员干部凭省军安办开具的通知书办理入户、粮 手续,不安排工作。农村义务兵,由当地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有专长的 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录用。

3、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异地安置的,除符合政策规定者外 ,本省籍的跨市、县(区)安置由原入伍地与接收安置地安置部门商定,外省籍 的在回安置地后60天内,由接收单位报省军安办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