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管理体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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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管理体制条例




清华大学管理体制条例(试行)


- 经中共清华大学第十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

(1997年2月19日)

- 经1999年5月5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修改 -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清华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清华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二、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


第三条: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校党委要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与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系处级中层行政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征询有关负责同志意见,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提交校务会议决定后,由校长任命。

第七条: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三、校长


第八条:校长是政府任命的学校领导人,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后勤保障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外代表学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完成学校主管上级机关下达的任务和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的决议。

──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统筹并推动教职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全面素质;聘任与解聘各类专兼职工作人员。

──推动学校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学术交流与合作。

──拟定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统一筹划资金,提高办学效益。

──加强学校物质建设,改善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九条:设副校长四至六人,在校长领导下工作,接受校长委托,协助校长管理有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生产开发、对外交流合作、队伍建设、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设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全面掌管学校财经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由校长主持的,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副校长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校务会议,就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助校长进行决策。在校务会议上,校长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根据会议讨论内容,可邀请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等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建立由校长主持,各系主任参加的系主任会议,布置和讨论学校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协助校长决策和负责某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校长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拟定学校职能机构的设置方案,并制定学校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四、校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审议机构。校务委员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着民主协商的精神审议校长提出的关系学校全局的决策,如办学方针、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与决算报告、重大改革方案等。

校务委员会的多数成员与校长的意见不一致时,除紧急情况外,校长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或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十六条: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部分校、系负责人,工会主席,一定数量有办学经验或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专家以及其他方面代表。还可特聘校外有关人士参加,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

校务委员会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任主任,设副主任若干人。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受校长委托代表学校参加校内外活动。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职责主要是: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决定;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教代会要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支持校长的工作,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群策群力办好学校。六、系(所)主任(所长)与系党委(总支)以及学院院长、研究院院长 第二十条:系主任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本系的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教育等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一般设副系主任二至四人,协助系主任工作。

系党委(或直属党总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系党委会同系主任,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加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对系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系党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按有关程序任命。

第二十二条:系主任主持由系主任、系党委书记和副系主任、副书记等组成的系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系主任每学期至少向全系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定期听取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设立若干学院、研究院,并相应确定它们的任务和权限。

学院设行政机构的,其所属的系不再设办事机构。院长职责同上述系主任职责。

学院不设行政机构的,其所属系仍设办事机构。学院负责管理按学科大类的教学工作、学科建设、跨系的重大科研任务以及跨系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并对学校投入的经费进行统一安排。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原《清华大学管理体制条例》同时失效。

说明:

* 2001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撤消“总会计师”职务,改为任命副校长。

** 2000年12月经校务会讨论通过每年教代会上学校作一次“校务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