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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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登记编号:云府登118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5号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6月16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资占总投资8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党政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自筹投资、上级政府部门补助投资、财政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外国政府赠款视为政府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市代建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方式。代建期间代建管理中心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同时,积极培育社会代建中介机构,市场条件具备后,应逐步建立公开招标选择代建机构的机制和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代建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劳教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代建中心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管理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第四条 代建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依据可研批复文件,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

(三)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

(四)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

(五)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编制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审定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会同使用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环保、消防、市政等工程施工前的有关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八)按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审;

(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立健全有关工程技术档案,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

第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筹划及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报批并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政府部份投资的代建项目,使用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自筹资金部份,与代建管理中心签订自筹资金拨付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按合同约定拨款。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六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经市政府决策认可后,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是否实行代建。

第七条 市代建管理中心行使代建项目在建设实施阶段的投资主体职责。市政府全额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按市政府要求和批准计划进行代建;市政府部份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与项目使用单位就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工作配合等事宜签订代建合同。

第八条 代建管理中心应遵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须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代建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概算投资、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等变更的,应由代建管理中心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政府决策认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按程序变更。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管理中心应在一个月之内交使用单位使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代建管理中心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据实列支,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发改委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市政府全额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代建管理中心工程资金专户。市政府部份投资项目,在市财政资金按前述程序拨入代建管理中心的同时,项目使用单位要保证自筹资金部分及时足额到位,并按合同规定将建设资金拨入代建管理中心工程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代建管理中心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代建管理中心根据财政有关规定,以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概算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分档计提建设单位管理费,上缴市财政。中心管理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聘用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从提取上缴的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代建管理中心应每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和《项目监理月报》。

第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五章 奖 惩 规 定


第十七条 代建管理中心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在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管理中心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财务竣工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批准投资有节余,节余资金部分70%上缴财政,30%转入“建设单位留成收入”。留成收入中,按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返还项目使用单位,其余留代建管理中心作为经费补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