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测震流动观测系统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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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测震流动观测系统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测震流动观测设备(以下简称“流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流动设备的效能,确保对地震应急现场和特殊事件、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监测、跟踪和资源共享,根据我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和中国地震局《局管共用设备管理办法》,并参照“地震观测台阵系统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震测函[2006] 2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震流动观测系统是开展地震现场观测、震情紧急跟踪、特殊事件及突发事件的野外观测系统,是我国地震、震情和特殊事件应急观测获取第一手资料的关键技术支撑系统。包括:流动地震计、现场组网传输设备、流动观测记录设备及分析处理中心、应急车辆及其附属辅助设备等。

第三条 流动设备主要用于地震现场的震情监测、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加密观测、震情紧急跟踪的地震观测、特殊事件及突发事件观测任务等。在确保以上基本任务完成的基础上,也可适度用于其他国内和国际地震科学合作研究项目,但必须报监测预报司批准。

第四条 对流动设备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调度、分区管理、分区负责、协同响应”的管理原则,确保对流动设备“管理、维护、调度、及时响应”的有机结合与协调统一。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拥有对流动设备的所有权。全部流动设备根据地震分布特点和区域联防的安排分别放置在17个省地震局和2个直属单位管理(具体安排见附录),各设备保管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对流动设备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全国震情情况对流动设备统一指挥调度。对于部分单位需要临时使用流动设备的情况(含流动设备保管单位使用本单位负责保管的设备情况),必须上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获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流动设备。

第七条 全国测震流动技术管理组在监测预报司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对流动设备的维修协调、升级管理。

三、职能职责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职责

负责流动设备的统一管理及调拨。 负责制订年度演练及培训计划;制订设备定期检查或抽查计划;对因保管不当、失职致使设备损坏、丢失的单位给予处罚。 负责安排落实流动系统运行费及演练培训等工作开展发生的相关费用。 负责下达启用流动应急观测设备指令和审批下属单位临时使用地震应急流动设备的申请报告。 第九条 流动设备保管单位职责

流动设备保管单位负责设备的存放保管、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按期标定,务必保证仪器处于常备状态、应急状态。 建立健全流动设备管理、保养、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委派专人负责设备管理工作。 流动设备及观测系统的技术问题检测、维修等事宜应及时与应急技术管理组联系获取相应技术支持。应急观测任务结束后必须及时向管理组提交仪器设备使用、损坏情况报告,及时修复损坏的应急流动设备。 设备管理单位须为流动设备提供专用的设备库房以确保设备安全、防潮防湿等,便于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 流动设备保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对流动设备统一调拨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动用应急设备,但如果在应急设备管理单位辖区内出现震情时,管理单位可根据震情需求在直接启用应急流动设备的同时上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 第十条 地震应急流动观测技术管理组职责

管理组在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领导下,负责协调全国流动设备的管理维修、设备更新、系统升级等任务。 协助监测预报司制订设备的定期维护、检测、标定等任务的具体实施计划并负责监督计划的落实情况,建立统一的流动设备保管使用奖惩制度。 为应急流动设备所在单位提供设备使用、保养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按照监测预报司下达的年度演练或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并总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通过演练检测应急流动系统的应急状态。 为地震应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同响应支持。 负责全国测震流动管理技术中心的日常运转和维护。 配合监测预报司完成其他相关流动设备管理工作。

四、设备损坏保修与丢失处置

第十一条 应急流动观测设备损坏与保修

为尽量避免和减少应急流动设备的损坏和损失,对于应急流动设备的损坏,所属单位要及时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及应急流动技术管理组备案。 在地震现场和演练过程中,因受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应急流动观测设备损坏的要向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报损,并送相关部门维修,维修费用从本单位流动台网年度运行经费中列支。 因责任事故(包括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等)造成应急流动观测设备损坏的单位,追查其责任,同时上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并按规定自行解决,及时修复应急流动观测设备。 第十二条 应急流动观测设备丢失处置

对于流动设备丢失的情况,一律由设备保管单位自行筹措资金,及时购置相同设备以保证本单位应急流动观测系统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设备更新与报废

第十三条 流动设备更新

由地震应急流动设备所属单位向应急流动技术管理组提出应急流动设备更新报告(内容包括应急流动设备的使用年限、性能与质量状况,应急流动设备对地震现场观测的影响,历次维修情况及维修费以及打算购置应急流动观测设备的性能、价格等),同时管理组也根据全国流动设备使用综合情况统一考虑,将设备更新计划报监测预报司,并由司里根据年度预算情况安排设备更新事宜。

第十四条 流动设备报废处理

统一由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管理。必须按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残值集中管理。淘汰报废设备残值一律用于设备的维修保养。 先内后外。尚有使用价值的淘汰应急流动设备应优先地震系统内部调剂,而后考虑对外处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淘汰品

设备技术落后,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信号落后,不能保证正常使用。 缺零配件不能运转且零配件筹措困难的设备。 设备超过寿命周期,虽尚能勉强运转,但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者。 超过使用年限,设备的修理费用一次超过设备修复后价值的40%者。 严重影响使用安全,能源耗费大,或造成严重公害者。 第十六条 流动设备淘汰报废程序

流动设备所属单位填写“地震应急流动设备报废单”经技术鉴定,上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审核批准。并报地震应急管理组备案。报废设备由所在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六、流动观测数据管理与共享

第十七条 利用测震流动设备观测得到的观测资料必须通过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管理的数据管理中心实施数据免费共享。

第十八条 各观测单位在观测期间获得的原始数据应及时提交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管理的数据管理中心,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数据汇集和存储,负责面向所有使用应急流动观测数据的用户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第十九条 数据保密规定,依照中国地震局有关规定,应急流动设备在国内观测得到的数据通过监测预报司管理的数据管理中心向国内科学家开放,有国际合作项目需要和国外学者交换数据的,须经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流程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应急流动设备所属单位在发表科研报告或论文时,应声名使用设备的来源。数据用户在使用应急流动设备获取观测数据时,应声名数据来源。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