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健美操大众锻炼标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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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健美操大众锻炼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全民健美操运动的广泛开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健美操大众锻炼标准》(以下简称《锻炼标准》)是注重社会性和群众性的单项体育锻炼标准,适用于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村和各级健身中心、社区普遍推行。《锻炼标准》的推行对象是全体国民。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操中心)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负责锻炼标准的制定、修改,中国健美操协会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宣传、指导、管理并组织本地区(部门)各基层单位具体推行工作。

第四条 推行方式应适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清况,可结合各级、各类健美操比赛进行,也可专门组织达标活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比赛可申请达标:

符合中国健美操协会最新竞赛规则,由获得健美操三级以上等级证书的裁判员或持有中国健美操协会颁发的等级证书的指导员(以下简称健美操指导员)执行裁判工作。除组织比赛外,还可在中国健美操协会指定的健身场馆(中心),组织专门的达标活动。

申请三级以上达标,必须有一名二级健美操裁判员或一名二级健美操指导员执行裁判。

第六条 《锻炼标准》分为四个层次六个级别:一级为入门,二、三级为初级,四、五级为中级,六级为高级。

第七条 申请一至三级达标者可越级申报。三级以上,必须持有现等级的证书方可晋升高一等级。

第八条 《锻炼标准》的各级证书、证章和胸卡由中国健美操协会统一制作;审核颁发工作委托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健美操协会负责;具体颁发单位可由县级(合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颁发单位)施行。

各颁发单位除向达标者收取由体操中心统一规定的证书、证章和胸卡工本费外,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参与达标测定的裁判组应由三至五人组成, 其中裁判组长一人。裁判资格为健美操等级裁判员或等级指导员。各级别达标成绩为"达标"和"末达标"。评分办法由体操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级别的达标成绩经比赛裁判组长或指定健身场馆(中心)等级裁判员或健美操指导员签字,由比赛主分单位或指定健身场馆(中心)联合加盖公章后,四级以上须报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四级以下(含)须报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取等级证书、证章和胸卡。

第十一条 各体育主管部门应汇总本地区各颁发单位的达标情况(包括各级别达标人数、性别、年龄结构、比赛名称或达标场馆等),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体操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各颁发单位应严格执行锻炼标准的达标规定,确保推行锻炼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体协、健美操或体操协会,负责每年审查本地区、本行业颁发单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推行锻炼标准成绩突出的单位,体操中心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由体育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由健美操协会依据章程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