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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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结合目前全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实际情况,为了充分发挥行业诚信自律作用,规范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护老龄消费者及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主要是指由政府以外的社会主体投资兴办并经营管理的各种养老服务机构及非政府性质的养老服务团体组织的总称,其中包括营利和非营利的机构和组织,是社会承担养老义务和责任的有力载体。

第三条 全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自律的指导思想是: 以更好地为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为宗旨,以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为目标,以繁荣和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为责任;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和标准化经营,建设打造品质一流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

第四条 公约是各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会员单位严格自律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的实践理念,同时倡议全行业服务机构和组织自愿加入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作为养老服务业的行业组织,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弘扬民族传统,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将具有时代精神的敬老文化和孝道文化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文化建设内容不断发扬光大,尊老爱老,维护老年人尊严,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保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第七条 增强法律意识, 信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章程。严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信守合同、兑现承诺、收费透明。自觉接受政府养老产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和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行规,维护养老服务业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 遵循养老服务行业质量标准和资质等级标准,为老年人提供“细致、周到、热情、高效”的人性化、特色化、细微化、亲情化、多元化的养老服务,创造文明、安全、舒适、愉快、便利的养老环境,

第九条 树立安全意识,防范各类事故。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服务设施和日常生活环境的安全、无障碍,有效防范各类事故,让老年人安心,让家属放心。

第十条 抓好业务培训,加强管理人员和服务员工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以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优质的专业服务,培育和维护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行业形象。

第十一条 重视精神慰藉,体现心灵关怀。配备能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文化娱乐场所和设备,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给老年人以精神关怀和心理帮助,提高他们的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

第十二条 开展“相嵌式”服务,扩大养老服务范围。以养老机构为基础,将服务向社区延伸,形成便民服务网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使养老服务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大力开展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援助等多项服务,通过个性化多元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第十四条 加强合作交流,提倡团结协作。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十五条 开放全球视野,学习先进经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国外境外先进的养老服务经验和技术,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国老龄产业协会负责组织执行, 负责向本自律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老龄产业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并对成员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授予诚信经营单位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告、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并有权对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组织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由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公约将根据我国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我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及相关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条款,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自愿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将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所列条款中,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老龄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