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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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就业报到证作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委直接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独签发,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统招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是用人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口的有效凭证。《就业报到证》一人一份。作用如下:

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方案的学生(统招生)。

凭报到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人事档案、户口、粮油迁移手续等。

具有毕业资格。

档案内存在的证明。

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报到证遗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当地省级日报上申明作废,然后由学校上报省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予以补发。

就业报到证获得条件


一、毕业生获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简称《就业报到证》)的条件:

(1)是国家计划内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大学生;

(2)已经完成学业,取得了毕(结)业资格;

(3)属于择业期内的毕业生(毕业2年之内)。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根据省、市(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简称就业办)的要求报送预计毕业生数据。

三、以省、市(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提供的录取材料或以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在校大学生材料为依据,就业办审核高等学校就业工作部门报送的毕业生名单。

审核内容如下:

(1)审核学生是否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全日制大学生;

(2)审核高校就业工作部门提供的大学生完成学业的凭证;

(3)审核高校就业工作部门提供的大学生就业协议、用人单位接收函或生源地证明。

四、自治区就业办为通过审核的毕业生打印就业报到证。

五、自治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高校就业工作部门负责联系办理。

就业报到的相关规定


按规定时间及时到单位报到。如果已派遣的毕业生不按时到单位办理报到入户手续的,造成的经济损失、单位辞退、公安局注销其户口等后果,责任由毕业生自负。

温馨提示:《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入户的重要凭证,一定要妥善保管,若遗失原则上不再补发。

不签发报到证的情况


1、不能正常毕业而只取得结业证的学生暂不签发报到证(在取得毕业证后三个月内再提出派遣申请);

2、继续升学毕业生(考博、申请博士后)不签发报到证;

3、申请出国留学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不签发报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