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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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简称澳门基本法委员会。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於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任务:就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组成:成员10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澳门人士各5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5年。澳门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