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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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