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人民政府同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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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政府同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办法(试行)


为加强市政府与市人大、市政协的工作联系,共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及《仁怀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会议联系

一、每年召开的人代会、政协会期间,市人民政府通过图片展出、印发资料等方式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展现上一年度政府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和未来的发展构想。

二、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市人大领导班子与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与市政协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通报工作,交流思想,增进共识。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主持。

三、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事关我市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应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四、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和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联系有关工作的领导列席会议。

日常工作联系

五、按照《仁怀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仁怀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向市政协通报制度》。凡属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遵循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先提交政协协商,再按程序提交市人大审议、作出决议、决定。

具体程序为:需要由市人大决定的事项,在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前5至10日,将需决策的议题及有关材料送市政协办公室,根据需要安排有关负责人介绍情况,开展协商,对协商的情况由市政协作出书面反馈;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前10日提市人大办公室;市人大依法按程序作出决定;市人民政府向市政协通报反馈市人大的决定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认真予以落实,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并适时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七、市人民政府的涉及全市性工作的资料(工作计划、总结、领导讲话、简报等)、重大活动安排、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案件以及上级印发的文件或材料,都要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和抄送市政协。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重要工作报告、总结以及专业会议精神,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会议期间,代表、委员提出的提案、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由一名市政府领导牵头,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办理,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书面或面对面方式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委员,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委员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转送市人民政府。办理情况书面或面对面答复代表、委员,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

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受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代表、群众反映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问题的申诉、意见和信访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理;其他一般信访件转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在要求的时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对于市政协转市人民政府的信访件,由市人民政府安排有关政府工作部门限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结果回复市政协。

政府部门与有关工作委员会联系

十一、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主动通报有关情况,对口协商,征求意见和建议,协调搞好有关工作。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主任联席会议,加强联系,沟通情况,商讨办理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必要时也可以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

联系检查、视察、调研、考察事项

十三、全国、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或政协领导对我市的视察、检查、调查和其他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搞好活动安排和接待工作。

十四、国家、省、遵义市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工作部门组织的督查、检查、调查研究等,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组织的重要工作督查、检查、调查研究等,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联系领导、市政协联系领导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对工作督查、检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市政协领导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通报情况,以利市人民政府工作调度和政府有关部门对问题进行整改。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的要求开展工作。视察、检查、调查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市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牵头,专人办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回复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

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

十六、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3名(或3名以上)人大代表、3名(或3名以上)政协委员。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每人联系1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市政协办公室提供,提出联络建议意见,交市政府办公室行文。

十七、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主动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征求其工作建议、意见,倾听群众呼声。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意见等要形成书面材料,交市政府办公室分解到政府有关部门抓好落实。落实情况报市人大备案和向市政协通报。

十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