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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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是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通称,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在解放区设立了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改称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1958年7月我国开始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农村人民公社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共八中十次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公社的社长,就是乡长。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1月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被夺取权力,2月5日成立上海人民公社,后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议改称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从此以后,被革命委员会所替代。第五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设立了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通过的决议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另一方面也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地方各级国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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