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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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应设置安区卫生委员会,以调查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并为保证职工安全进行审议采取对策;在生产环节中因粉尘或有害物质等以损害工人健康时,应设置卫生委员会,以平均生产环节并采取保证工人健康的措施;如企业兼具上述两种可能,则应设置安全卫生委员会以代替分手的机构。上述三种委员会均设主任(又称总监),格恩将规模脱产或兼管;在安全卫生委员会内,其人员若干名:富有安全经验的工人若干名,富有卫生经验的工人若干名,企业医师至少1名。委员中必须有一半以上是由企业的工会或工人代表推荐的,然后经企业负责人任命。委员会的职责是:就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进行评议,提出消除不安全或不卫生的措施,并监督落实;企业医师至少应每月巡视一词操作现场,当发现操作方法或卫生状况可能产生危害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有义务也有权向企业负责人或安全卫生总监提出建议,以尽快改善操作环境,保障工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