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管理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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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管理基本要求


(征求意见稿)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入学及建档

1.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2.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为每一位学生办理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盖章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生证》(学籍管理系统样式),作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升学、外出的身份证明。

3.符合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持相关证件,可就近入学或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生相对少、班额相对小的学校就读并办理借读手续,建立学籍。

4.符合借读条件的其他流入非户口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少年持有关证明,可就近入学或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生相对少、班额相对小的学校就读,缴借读费并办理借读手续,建立学籍。

5.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要填写《学生更名申请表》,由学校集中上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二、转学

1.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农村跨乡镇、村屯迁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转学者,可办理转学手续。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可允许转学;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2.拟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入学生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安排转入学生。

3.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拟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4.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5.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6.学生转学办理程序: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持《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回执》,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并经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凭《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回执》,回转出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凭转学证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7.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三、借读

1.借读系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就读学校需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

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或其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2.学生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拟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读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学校学额满额的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

3.学生借读办理程序: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或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在读学校(或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出具学生在读情况和同意借读证明;学生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借读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安排学生借读,并将学生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借读学籍,出具学生借读证明。

4.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凭借读证明,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5.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地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借读学籍档案,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四、休学和复学

1.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2.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学生须持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复学。休学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3.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须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的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五、升级、跳级、留级、复读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留级或复读。

六、毕业、结业

1.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不及格的,准予补考,补考成绩可作为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

2.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或学科学业成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3.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七、管理

1.全市义务教育学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管理。

2.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方可生效,纸质学籍材料信息必须与电子学籍信息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3.学籍异动必须通过《山东省中小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并上传学籍异动数据。

4.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5.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7.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主管单位、学校信息、班级信息、学生信息及其学籍变动情况报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