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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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




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经三门峡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三门峡市建筑企业、建筑业相关的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接受三门峡市建委、三门峡市民政局、三门峡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该协会下设秘书处和专家咨询服务部,拥有专职人员7人,会员单位120个。

协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服务,宣传贯彻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全面健康发展,为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的工作方针是: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遵守纪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设行为、推动科技进步、促进行业发展。

主要任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发展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振兴行业”为己任,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一)研究探讨我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开展行业基本调查,协助政府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加强行业管理,调查建设行为主体各方执行和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建筑行业的企业资质审核、年检的具体工作。

(四)做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倾听和收集企业的呼声和要求,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会员单位合法经营,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

(五)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开展企业诚信活动,规范建设行业,建立行业自律及互相监督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工作,开展工程技术与企业管理咨询工作,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七)开展行业和企业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管理等的创优、评优、表彰活动。

(八)组织信息交流,编辑、整理、刊印行业刊物,发展同国内、外民间社团的组织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益于同行发展的活动。

(十)对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进行行业指导。

(十一)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交办的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是全市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房屋建筑专业和非房屋建筑专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勘察、设计、监理、建筑科研(检测)、建筑材料(机械)生产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三门峡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羸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工作方针是: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遵纪守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设行为、推动科技进步、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三门峡市民政局、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办公地点设在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市建委办公楼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我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开展行业基本调查,协助政府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加强行业管理,调查建设行为主体各方执行和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建筑行业的企业资质审核、年检的具体工作;

(四)做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倾听和收集企业的呼声和要求,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会员单位合法经营,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

(五)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开展企业诚信活动,规范建设行为,建立行业自律及互相监督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发展:

1、引进、宣传、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2、及时发布有关建筑施工、设计等规范和标准的有效版本的目录,便于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3、组织开展科技、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和研讨活动;

4、举办技术竞赛、技术交流、企业展览、样板工程现场会等活动;

5、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对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工程的技术难点或存在问题进行技术咨询或技术鉴定;

6、创立科研基金,用于科技开发、技术研究、高新科研成果的引进和推广,专款专用,协会成员均可以申请科研基金开展科研活动;

7、开展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以及各专业工种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

8、开展企业诚信、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工作,表彰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9、开展“十佳项目经理”的评选工作,树立标兵,在全市推出企业科技带头人;

10、出版行业刊物,宣传国家政策、法规,进行科技交流,发布信息和建筑业动态,宣传会员经营活动。

(七)发展同国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九)对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进行行业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从事与建筑业有关的个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考察、科研、调研、培训、技术咨询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和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享受本协会提供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并按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支持、参与和赞助协会开展的公益事业;

(六)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关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工作方计、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权或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二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经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 条 本协会设专职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理人,主持日常工作。本协会法定代理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协会常设机构工作;

(四)监督行业自律;

(五)听取、收集广大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广大会员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情况和要求;

(六)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开展协会的公益事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的指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 制定、组织、落实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 协调协会内部和外部各种关系;

(五) 组织协会科技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发展;

(六)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支持协会的公益事业;

(二) 监督实施行业自律,协调会员内部关系;

(三) 带头开展科技推广和应用工作;

(四) 讨论协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协会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内部管理工作,起草协会文件,组织安排协会各种会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如下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 会员

2000元/年 一、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

1500元/年 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二级专业承包企业

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

1000元/年 三级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乙级以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

试验检测机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

建筑材料、设备生产商、构件厂等

300元/年 个人会员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的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做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二00四年4月14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