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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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2012年1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晋政办发〔2012〕2号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合力4部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2.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或接受救助、安置。

3.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4.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

公安、民政和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把积极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实抓好。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提供人性化、关爱型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垫付,地方财政保证。

充分发挥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协调、督导作用。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有关部门对基层组织和群众提供的流浪未成年人信息,要实行首接负责制,积极予以协调处置。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加大综合治理和救助保护力度。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要多措并举,及时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坚决杜绝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设置必要的教育、辅导、矫治、培训室和设备器材,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保证。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残联、卫生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五)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流浪

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社会保障予以救助;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协调领导组,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地方做好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加强领导,分管负责人具体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二)完善法规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护,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三)加强能力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继续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要完善信息无障碍措施和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获取公共信息和出行提供便利。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县级市和部分人流多、交通便利的县城可根据救助管理任务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力争通过几年努力,在全省形成以市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为依托、以重点县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为补充的服务体系。机构编制部门要为新建的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对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在工资和津贴方面参照国家对特殊教育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标准,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标准。

(四)加强协作配合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具有政治性、复杂性、艰巨性,需要多部门联动、流入地与流出地协调配合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使流浪未成年人能够顺利返乡,回归家庭,得到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流出地区要主动与流入地区做好沟通交流,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防止其重复流浪,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甚至遗弃流浪未成年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配合,积极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开创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