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组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山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不含地方金融类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机构职责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中共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山西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收益管理、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属国资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山西省农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脊煤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地方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恒山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山西省煤炭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

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资委设1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外事办)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重要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指导监管企业的信息化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部门预算、财务、资产管理、行政后勤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负责监管企业出国人员的审批和政审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咨询事务;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委机关和监管企业有关工作情况的综合;负责委机关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业绩考核处

研究分析国有经济运行和重点企业运行状况,拟一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各方面对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统计评价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制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匆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的监管工作。

(六)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搜集、分析各行业发展信息和重点行业发展趋势,推进监管企业的发展。

(七)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砂司治理结构;研究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业改组处(山西省企业兼并破产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省绷破产周转金管理工作。

(九)企业分配处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制订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处(山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审计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企业的审计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归口管理工作,协调企业党建研究会的工作。

(十三)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十四)综合处(安全稳定办公室)

负责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直各部门需要国资委配合的有关工作;协调相关的公共社会管理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工作。承担省国资委党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监管企业的安全和稳定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综合性工作。

(十五)人事培训处

负责监管企业人才战略的研究和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统一规划、指导和实施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国资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派出机关,与省监察委员会驻省国资委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内设案件审理室(综合室)、案件检查室(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室(效能监察室),均为正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