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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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晋教人[2009]55号

各市教育局:

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已经启动,为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师德建设,我厅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书记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中小学校师德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人事处。

附件:

1、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书记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4、中小学校师德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广大教师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力行师德规范,提高师德修养,弘扬高尚师德,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加强师德建设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廉洁从教等。具体内容详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要素》(见附表1)。

二、考核方法和程序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与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结合进行。

1、教师进行师德述评。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自身师德修养及师德表现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自述自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述评范围。

2、组织实施考核评议。学校考核组采用多种评价方法,组织学生、家长、教师、考核组等评价主体实施考核评议。小学低年级教师的师德考核,不进行学生评议。

学生评议和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组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班级的全部学生和家长对任课教师进行评议。所教班级较多的任课教师,每年抽取不同任课班级进行评议。

教师评议:采取年级组或学科组教师评议与全体教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议方式。

3、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组根据学生、家长、教师评议结果,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在打分量化的基础上,综合分析,逐一确定考核等次。

5、反馈考核评议意见。考核组向每一位教师反馈考核评议意见,使之明确差距,反思问题,改正缺点。

6、公示考核评议结果。教师考核等次要在本校(中心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教师,按绩效考核等次兑现绩效工资。考核结果存入教师师德档案。

三、考核等级


1、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率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20%。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 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3) 在工作日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活动的;

(4) 向学生或家长索要钱、物、有价证券的;

(5) 散布非法言论,或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或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的;

(6)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7) 其它违反师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评聘、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2、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在岗位聘任、职务评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评选各类型骨干教师、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职务评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评选各类型骨干教师、表彰奖励时一票否决,在岗位聘任中予以低聘、缓聘或解聘。对经教育仍不改正、师德考核仍不合格的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五、加强对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1、学校(联校、学区、中心校)成立考核组。考核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工会成员以及公道正派、政策业务水平和群众威信较高的教师代表组成。

考核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考核不合格教师进行教育、诫勉。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是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高对师德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以及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参与程度。考核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准确、公正。对带有普遍性的师德问题,要分类梳理,制订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对师德考核不合格或有师德问题的教师,要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管理,及时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附表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要素

考核要素 主 要 内 容 

爱国守法 爱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教师形象。无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无违法违纪行为,不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言论和观点。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认真对待每一个教育教学环节。无教育教学事故发生。
与领导、同事、学生、家长建立平等、尊重、和谐、健康的人际关系。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良好协作和互动。自觉维护其他教师的威信。学生出现特殊情况,能与家长及时沟通。
品行端正,仪表端庄。 

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公开排列学生的成绩名次。
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讽刺、挖苦、歧视学生现象。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主动帮助和辅导,效果明显。
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注重安全教育,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保护学生的安全,及时制止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发生。危急时刻能够挺身而出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严谨治学终身学习 认真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全体学生在原有基础上取得进步。所带学科和班级成绩良好,学生和家长满意。
积极参加课改实验、教科研活动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廉洁从教 严格遵守廉洁从教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不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等。
不收受、索要学生和家长的钱、物、有价证券等。
在工作日不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活动。

注:各考核要素权重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附表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