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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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

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以下简称《考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具备《教师法》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国公民,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考试项目:一是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4科,培训教材见附件1;二是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四、考试报名及组织

(一)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1.政策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月份集中进行教师资格考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让社会人员充分理解和参与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

2.报名及资格初审。3月上旬,各市(区)负责在指定地点集中受理辖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与资格初审,主要审查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培训与考试。3月上旬至4月中旬,由市级安排组织培训,培训要充分考虑社会人员实际,尽量安排在周末进行。各市(区)应于3月20日前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Excel格式,附件2)、考点设置、考场编排及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有关情况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并及时核发准考证。全省考试时间为2010年4月25日(星期日),考试地点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选定,具体考试安排及准考证制作见附件3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具体时间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确定,但须在2010年6月15日前完成。

五、准考证及考试合格证明编号规则:准考证与考试合格证明(附件4)为全省统一格式,共11位号码。其中1至4位为年度号,5至6位为各市(区)行政名称缩写(西安—XA、宝鸡—BJ、咸阳—XY、渭南—WN、铜川—TC、榆林—YL、延安—YA、汉中—HZ、安康—AK、商洛—SL、杨凌示范区—YS),第7位为资格种类代码(A为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代码、B为小学教师资格代码、C为幼儿园教师资格代码),最后4位为报名顺序码。如西安市第1位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准考证号码应为2010XAC0001;渭南市第1位参加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通过人员考试合格证明编号应为2010WNB0001。

六、考试费用: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16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按25元/人科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按120元/人收取。

七、有关事项

(一)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提交的正式毕业证书作为依据。学历问题出现异议的,以教育行政部门解释为准;毕业证真伪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专业划分(是否师范教育类专业)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必须有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条件。

(二)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人员,原则上其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获得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或初等教育专业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种者,应按规定参加相应层次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三)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场收缴其虚假证件,并及时将其基本信息(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虚假证件送交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

做好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是把好教师入口关,确保教师队伍素质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把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抓实、抓好。严禁任意放宽条件和借机乱收费。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韩润社、杨红庆。

陕西省教育厅

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