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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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活动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0〕12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依法治校工作,及时推广依法治校先进典型,宣传依法治校先进经验,提高本市依法治校水平,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和市委宣传部、市法宣办、团市委等五家单位《关于“五五”普法期间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实施意见》(沪法宣办发〔2007〕6号)要求,根据《2010年上海教育法制工作要点》,就2010年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本次推荐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学习和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的原则和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通过树立一批依法治校典型,强化“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辐射效应,带动一大批中小学校,增强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把依法治校理念落实到学校教学和管理各项工作中,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奠定法治基础。

二、推荐对象


本次推荐活动面向全市中小学校(含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三、基本标准


(一)依法治校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党政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在学校决策管理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制定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学校有专门机构或者领导负责依法治校工作。

(二)管理制度完善健全。依法制定学校章程,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遵照章程实施办学活动。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财务、教师、学生、后勤、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内容合法、公正、公开,并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各项制度制定、修改的程序明确、规范。

(三)办学活动依法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完善,决策机制科学、民主、规范,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健全,分工合理,职责明晰,依法发挥相应的作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办学活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依法保障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有良好的校风。学校教师、学生无严重违纪和刑事犯罪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良好。

(四)教师权益受到保障。依法聘任教师,依法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参加进修培训等权利。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待遇,奖惩考核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教师通过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

(五)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对学生进行的奖惩公平、公正。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无乱收费现象。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安全保护机制完善,校园安全得到有效维护。

(六)民主管理机制健全。依法建立教职工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发挥积极作用。实行校务公开,保证学生及其家长、教职员工必要的知情权、参与权。校内外监督机制完备,学生及其家长、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意见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反映给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得到及时有效反馈;建立学校与社区、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听取社区、家长对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七)学校争议解决机制健全。建立和实行教师、学生申诉制度,并综合运用申诉、信访、调解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内部的各种矛盾和争议,有效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认真贯彻国家和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普法工作目标任务明确、措施有力。建立普法责任制,做到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学校领导、教职工的法律学习形成制度,学生法制教育以课堂为主渠道,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经费“五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校领导、教职工、学生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学校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学校依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四、实施步骤


(一)各区县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依法治校工作方案及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具体推荐要求。

(二)各区县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本地依法治校示范校。

(三)在创建本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础上,推荐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被确认的学校将命名为“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

(四)以多种方式介绍、推广示范校依法办学的先进经验,推进全市依法治校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区县推荐“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数量如下:

卢湾区、静安区各推荐1-2所;

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各推荐2-3所;

杨浦区、闵行区、宝山区各推荐3-4所;

浦东新区推荐5-6所。

请各区县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本区县推荐的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报市教委,具体材料交至市教委政策法规处。

依法治校示范校在具有示范性的前提下,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适当推荐在依法治校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民办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如在办学活动中出现严重违法人员或行为,将取消示范校命名。

五、组织领导


各区县应当结合“五五”普法总结,将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列为教育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教育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认真做好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推荐和总结、推广示范学校的经验等各项工作,切实发挥示范学校的带头作用,推动当地依法治校工作的全面开展,普遍提高学校依法办学水平。

各区县在“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联系人:略)

附件:“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六月九日